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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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职工与职工之间,
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
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负有参与调解和参与仲裁的职责,遵照“合法、公正
和及时处理”的原则,积极调解处理企业中发生的劳动纠纷。
1992年,利津县总工会把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
要求各基层工会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全县有47个基层工会建
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总工会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及时分解、下达
劳资计划,不断加强对企业劳动工资的管理和争议调解。二是组织全县27个
与“工效挂钩”的企业做好年底清算兑现工作。三是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意见,与劳动、人事部门配合,组织实施职工晋级工作。通过工会与职能部
门的争议调解,全民企业45个,职工晋级人数达3488人,晋升一级工资的78
人;集体企业42个,职工2509人,晋升一级工资的63人。通过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的有效工作,“挂钩”企业固定升级工作圆满完成。全民企业6家,
升一级的53人,升半级的25人,晋级面为20%;晋升整级面为81%;集体企业
2家,升一级的7人,升半级的24人,晋级面8%,晋升整级面为37%。考工晋
级工作在县总工会与职能部门调解的前提下,自6月份开始,全面部署了县
属企业考工晋级工作。全县七大系统66家单位参加,涉及职工3940人。同时
对全县87家企业的4289名职工进行了工资浮动升级,其中全民企业45家2621
人,占职工总数的75%;集体企业42家1668人,占职工总数的66%;特别对在
1991年评为市级先进企业的6家的50名职工予以浮动升级。截至12月底,经过
考核对学徒工进行了定级转正,对转招的5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进行了合同定
级;对2名军转干部,4名复退军人,154名调动工作的职工都作了工资处理。
1993年,全县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展到79个。1994年,利津县总工会印发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全县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和充实。
1995年, 全县大中型企业普遍建起车间调解小组, 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员达
1070人。各级调解组织完善了《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调解员守则》和
信息反馈、跟踪回访、登记上报、统计分析、业务培训、案卷归档等制度。
使争议调解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年内县总工会对劳动争
议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配合劳动执法部门进行了两次劳动执法检查,共检查
全民企业63家,集体企业20家,三资企业1家,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181家。
就查出的争议问题,与劳动职能部门共同研究下达整改指令书87份,提出整
改意见183条,从而规范了企业行为,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1996年,为提高调解组织和人员的业务能力,县总工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调解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调解员160人次,印发学习材
料280册。同年,县总工会与劳动部门共同开展了劳动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抽查27家企业,涉及职工5345人,共查出5个方面的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9
份,有效地维护了职工权益。
1997年,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照调解方针原则,认真调解本单位职工与
企业之间劳动争议问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
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理顺关系,依法维护争议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纠纷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
定。10月份,举办了企业厂长(经理)、工会主席培训班,提高调解人员的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0起,
都全部按时结案。
1998年,县总工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搞
好“四个结合”,即调解与预防相结合,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与信访工作相
结合,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年内,县总工
会按照“一审、二访、三公开”的工作程序,配合劳动执法部门严格界定基
本生活保障对象,为有劳动争议的9个企业的145名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办理
了托管手续,从7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53元的基本生活费,确保了下岗职工
的基本生活。
1999年,对全县有争议的企业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专项调
查,共检查企业84家,涉及职工9578人。经调解:补签劳动合同458份,补办
流动就业卡128人,督促企业补发拖欠克扣职工工资9.5万元,补缴养老保险
金32万元、失业保险金8.5万元。
2001年,县总工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来信
来访作了认真受理。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起,并全部结案;接待群众来
信来访90余人次,调解处理集体上访案件5起,办结答复个人上访案件11起,
认定工伤6起,办理工伤鉴定委托手续12人,并协助企业搞好调解,进行妥
善处理;调解处理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伤残抚恤金案4起,为职工挽回经济
损失28.4万元,指导督促企业签定、鉴证劳动合同2518份,全县劳动合同实
行面达98%,有力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2003年,全县各级工会组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起,其中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职工和自动离职各1起,经调解全部得到了解决。
2004年, 全县有23个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委员会人数94人,
2005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所减弱,建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企业8个,从事
企业调解工作人员30人。
2006年全县有168个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人员
562人,年内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件,调解成功5件。
至2010年末,全县有391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委员11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