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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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况〕1992年县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
线。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为改革开
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和法律服务,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法
院管理工作。从严治院、从严治警,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
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
法院在总结去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第一位,努力做到
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推动全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执
法水平。1992年全院共审结各类案件838件,其中刑事案件60件,民事案件471件,经
济案件140件,行政案件10件,执行案件157件,结案总数比去年增长20.7%,完成中
院分配任务指标(510件)的164%。
一、刑事审判:
1992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件、95人,审结案件与去年持平,审结公诉案件48件
81人,其中判决结案44件70人,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4件11人,自诉案件10件12人
,判决2件2人,调解5件7人,撤诉3件3人,宣告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4
件,二审全部维持原判,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17件26人;(其中自诉案件8件
10人;强奸6件8人;盗窃16件33人;拐卖人口3件5人;抢劫4件5人;诈骗3件4人;破
坏电力设备1件3人;交通肇事1件2人;贪污、挪用公款各1件1人;放火1件1人;故意
毁坏公私财物1件1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1人;重婚(自诉)2件2人,还审结刑事申
诉案件2件。
量刑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的72名罪犯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人;判处5年
以上不满10有期徒刑的29人;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包括缓刑23人)40人;管制1人,
72名罪犯中,有干部2人,工人11人,农民59人,公诉案件全部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
结,平均每起公诉案件审理时间20天。应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了公开审理;
隐私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后予以公开宣判。在审理中,为6名未成年
被告人指定或委托了辩护人。
在年终的全市刑事审判案件评查中抽查了25个案卷,评为一类案卷的24个,占9
6%,评为二类案卷的1件,占4%,无三类案卷。
二、民事审判:
1992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71件,已审结案件包括:离婚148件、调离69件、调
和38件、判离23件、判不离3件、撤诉15件;其他婚姻纠纷10件;各种赔偿41件;债
务196件;劳务纠纷9件;宅基地纠纷7件;财物21件;继承6件;赡养6件;土地、房
屋通行等案件27件,审结的案件中,调处的361件;撤诉的31件,判决的65件;终结
2件,移送2件。调处和撤诉的占结案数的83%。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
14件,二审维持原判的10件,发回重审1件,改判1件。两件正在二审。
各庭年结案情况,民庭8件;店子法庭结民事43件,人均年结案215件;北宋法庭
共计71件、其中民事66件、经济5件;人均年结案355件;利津镇法庭103件、民事84
件、经济19件,人均结案206件;王庄法庭结38件、人均年结案19件;盐窝法庭结64
件,民事62件、经济2件,人均年结案245件;罗镇法庭结34件、民事32件、经济2件
、人均年结案113件。
全院审结的民事案件,由民庭检查合格后批准报结案、领取出发费和奖金。
年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案件评查中,共抽查我院108卷案卷,一类案卷55卷、二
类53卷,无三类案卷。
三、经济审判:
1992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40件,标的额85.72万元,结案比去年增长12.
5%,标的额比去年降低79%。审结的案件中,各种购销纠纷35件、租赁纠纷4件、借
款合同纠纷82件,各种承包合同纠纷4件,其它纠纷15件,调处131件、判决5件、撤
诉4件、审结的140件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庭审结109件(44.20万元);北宋结5件(3
.42万元);利津镇结19件(36.28万元);盐窝2件(0.67万元);北岭3件(0.26万元);
罗镇结2件(0.88万元)。经济庭办理外地法院委托协助事项15件次。
在年终全市法院经济审判案件评查中,抽查案卷20卷,一类卷18卷、二类卷2卷
,无三类案卷。
四、行政审判:
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0件,审结10件,是去年结案的2倍,审结的10起案件,土
地宅基纠纷8件,不服罚款、不服劝退职1件,涉及我县王庄、北宋、盐窝、明集、店
子、罗镇等乡镇。这10起行政案件,3起判决结案,其中判决撤销1件、判决维持2件
;裁定7件,其中驳回起诉2件、准充撤诉5件,不服裁定上诉的1件,二审发回重审,
不服判决上诉1件,二审还在审理之中。
年终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案件评查中、抽查案卷7卷,综合评定,列全市第一名。
五、执行工作
全年一共执行案件157件,标的额249.86万元。
157件执行案件,其中民事案件108件,标的17.06万元,经济案件46件,标的23
1.80万元,行政机关申请执行2件,行政案件1件。
这些执行案件中,和解的2件,终结的5件,强制执行6件;其他经做工作后,当
事人自觉履行。
执行案卷在全市案卷评查活动中,列全市第三名。
法院执行庭在执行工作中起了骨干作用,他们共执行54件,标的210.4万元,其
中经济24件(203.2万元)、民事27件(7.1万元)、行政1件、行政机关请执行2件,协助
外地法院执行案6件(7.80万元),执行外地委托案件3件(4.5万元)。
六、告申、申诉、法医、政研及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取得好成绩。
一年来,告申庭的二位老同志,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告申工作,发挥了法院
的“窗口”、“纽带”作用。全年共审查告诉立案17件、审查刑事申诉立案2件、民
事申诉立案2件,处理信件20件、接待来访500余人次,综合评比列全市第三名。
七、法医工作:
全年共作法医鉴定85份,其中为本院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和伤害赔偿案件的当事
人作鉴定12份为为交警队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出具法医鉴定28份,为保险公司处理因意
外事件引起的保险赔偿案件出具法医鉴定11份,还为派出所、司法助理、律师事务所
处理案件出具法医鉴定34份,法医所出具的这些鉴定,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科学的
依据,为交警队、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靠的证据。一年来,在
县一院、二院开设的法医门诊,共接诊伤号700余人次。
〔以经济审判为突破口为经济建设服务〕1992年县法院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巡视
南方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自觉地把为经济建设作为主线贯穿到
审判工作中去。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服务。根据需要、调整和
加强了经济审判力量,经济审判庭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6人。人民法庭改变过去只重视
审理民事案件的做法,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40件
,其中人民法庭审结经济纠纷案件31件。自开展经济审判以来,审结经济纠纷案件首
次过百件,人民法庭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也首次占较大比例。这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及
时审结,为企业法人疏通了经济合同执行中的症结,为企业的发展排了忧、解了难。
1992年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为企业的深化改革服务;
为党的农村工作和农业发展服务,经济庭的同志迈开双脚,深入县属企业,先后为2
6家企业理顺法律关系,利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手段为县拖修厂、木器厂、建材厂、胜
利仪表厂等企业追回外欠款30余万元。为加强与县属骨干企业的联系,经济庭在县属
企业中聘任了26名特邀人民陪审员,颁发了证书,并举办了两次经济审判业务培训,
增强了企业领导同志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了经济纠纷,处在第一线
的人民法庭,把为农村工作和发展农业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做。普遍开展了对
乡镇企业法律关系、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果园承包法律关系等各方面法律关系的理顺

为更好地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进行专项治理,法院尝试性地派出专门巡回人民
法庭两个,在1991年开展大规模依法收贷的基础上,今年向县农业银行派出了巡回人
民法庭。这在全市属首家,紧接着,又向县公路局派出巡回人民法庭。这种专门人民
法庭以比较固定的对象和固定的组织形式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巡回人民法庭在运
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进行依法收贷和维护路产路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县农行巡
回法庭运用诉讼的手段收回沉欠贷款42笔;运用非诉讼手段收回贷款12笔,总计金额
达三十余万元,公路局巡回法庭,排查出县境内113.6公里公路沿线违章建筑171户,
拆除违章建筑一户,对非法占用公路沿线土地收缴罚款15435元,协助征收养路费60
0元。
配合全国治理整顿经济秩序,清理三角债的工作,奋战一个半月,执行各类案件
145件,标的额二百余万,跨省案件全部执结;跨地、市执行案件全部有了执行结论
;外地委托案件全部有了清结;县内执行案件基本得以执行,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
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92年,县法院遵循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
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坚持“打、防”结合,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年内,法院紧密配合公安、检察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各种
犯罪活动,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控犯罪的72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1名,占判决有罪人犯的43%,比去年提高了7.4个百分点
。两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案件平均每案审理为20天,
不在审判环节上贻误战机。同时紧密配合斗争形势,召开公判大会4次,大张旗鼓地
对重大案件予以宣判,震慑了犯罪。
二、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挽救犯罪人。
在这方面,一是办好少年庭,挽救失足少年。1992年特邀青年团、妇联和工会的
六名同志为少年庭人民陪审员,两次组织他们共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
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规。1991年审理的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由审判员和人
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针对少年犯罪的特点,做了大量的教育、挽救工作,在审理中
,做到“一个查明、三个了解”。即:查明少年犯罪的事实及其根源,了解犯罪少年
的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了解犯罪少年的家庭情况,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二是寓教
于审判各个环节,坚持搞好庭前、庭中和庭后教育、教育挽救失足者。1992年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72名罪犯,25岁以下的青少年46名,占罪犯总数的63.9%;农民59名,占
83%;工人干部13名,占17%,年龄不同,成份复杂,根据阅卷情况,掌握不同犯罪
人的特点,针对具体案情,下起诉书时,做到宣讲有关法律,使其认识自己的犯罪及
危害程度;开庭时,做到促其认罪服法,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宣判后,对其进行罪行
相应,罪责自负的教育。通过不同环节上的教育。为罪犯接受改造打下思想基础。三
是搞好跟踪教育,协助监管部门对“外执”罪犯的监督改造。1992年6月份,法院组
织了对外执罪犯的考察,考察的对象主要是1991年判处的“缓、管、免”刑事罪犯,
共计20人。这20名罪犯分部在全县9个乡镇、12个村和2个厂矿,通过走访罪犯所在单
位及监管机关、会见外执罪犯进行谈话等方式方法,不仅掌握了外执罪犯的情况,促
进管教措施的落实和外执罪犯的改造,而且总结了审判经验,检验了审判效果,在考
察的基础上,法院又与监管单位签订了“促进外执罪犯改造,强化监管措施协议书”
20份。考察结果表明,20名外执罪犯除1人有不规行为外,其余都表现较好,无一重
新犯罪。
三、调节、疏导、化解矛盾、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1992年,法院继续抓好民事、经济、行政、告申和执行各项审判工作,充分发挥
各项审判工作的调节、疏导职能作用。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安定
团结,一方面贯彻“有诉即理”的方针,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结各类案件。1992年共审
结民事、经济、行政、告申各类纠纷案件623件,比去年增长4%;执行案件157件,
比去年增长378.8%。大量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基层。另一方面,坚持“着
重调解”的方针,通过疏导教育工作,化解矛盾。1992年审结的621件民事、经济、
行政案件,调解处理和经做工作后,原告撤回起诉的就有529件,占85%;判决的仅
的73件,占11.7%,即使对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同样本着多做工作
,促使被执行人自动执行的原则,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1992年中执行的157件案件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仅6件,绝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法院的同志做工作后,主
动履行法律条文规定的义务。1992年审结离婚案件148件,比去年增长18%,其中经
调解和好的38件,撤诉的15件,使53个濒临破裂的家庭重归于好。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活动。
1992年里,法院把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活动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内容,提
出了具体了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比较大型的法制宣讲20余场,受教育人二万余人次
。全年共提口头与书面司法建议36份,其中被采纳反馈信息的15份。

(张建华尹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