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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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政策】(一)外商独资(或合资、合作)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给予
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前5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
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共享税以外的所有地方税种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
金额的资金扶持,前7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及
共享税以外的所有地方税种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二)新建的商业、服务
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
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
以上的, 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的资金扶持。(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中心、
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四)到利津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
①属对外租赁的,前5年给予投资者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②属对外出售的,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
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五)外商投资兴办或联办的学校、
医院、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六)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进行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收入,5年内给予
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七)企业利用废水、
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前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到第10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50%的资金扶持。

【建设用地政策】(一)开发区内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建设密度和
每亩不低于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
股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用地。用地价格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开发区规定的
政策执行,开发区以外的参照开发区地价执行。(二)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三)投资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批
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收费优惠政策】(一)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建设
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县级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工
业项目建设规费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上缴市级以上且有规定幅度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办理各种手续免收工本费。(二)县建设、
交通、公路、通讯、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水、电、路、讯
等各类设施建设服务,只收取成本费。(三)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收费登记
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县收费管理办公室核定标准收费。收费时,要出具“两
证一书”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缴。(四)外来
新建工业企业,投产前,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免费为其作招工广告,自投产
之日起给予10次免费广告。(五)新建外来投资企业10年内免收水利建设基
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其它优惠政策】外商在用电、用水、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
方面,与本县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用电
大户,供电公司在结算时可根据企业用电量给予适当优惠。

【政策落实】(一)实行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县招
商办出具许可通知书,任何检查人员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今年,
经县领导同意,除安全检查和处理突发性事件外,严格落实外来投资企业检
查许可制度,有效维护了外来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二)财政扶持政策的兑
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招商办确认,自申报之日起,
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一年来共落实财政扶持资金
达700余万元。(三)其他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各有关部门限
时办结。今年,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为外来投资者
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电台免费广告等优惠政策事项10余件,办理特别通行证
40余个,办理利津大桥通行证120车次,在对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收费事项调查
中未发现附加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