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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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机构
1986年,利津县税务局设人秘股、计会股、税政股、稽征股。下属利城、盐窝、
陈庄、罗镇、北岭、集贤、汀河、虎滩、王庄、店子、北宋、明集、南宋、
刁口等14个税务所。是年9月,增设傅窝、大赵、前刘税务所,达到一乡一所。
1987年成立稽查队,1988年设立监察股和征收管理股,县直稽查组更名县直稽
征处。1990年12月成立税务局工会。1992年人事秘书股和办公室分设,建集体
企业财务管理处。1993年,县税务局内设9个股室,下属18个基层征收单位,干
部职工156人。
1994年7月,税务局分开,分别设立利津县国家税务局和利津县地方税务局(简
称国税局、地税局)。
国税局
1994年国税局分设之初,内设办公室、计财股、税管股、征收管理股、个体税
收管理股、人事股、政工室、监察室、稽查分局。下属直属征收分局、涉外
征收分局和17个乡镇国税所。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04人。
1996年8月,国税系统机构改革,撤销17个乡镇国税所,合并为直属征收分局、
王庄分局、店子分局、北岭分局、陈庄分局、罗镇分局。1997年7月,王庄分
局并入北岭分局,罗镇分局并入陈庄分局。1998年4月撤销个体税收管理股,人
事股与监察室合署。2001年4月,计财股更名为计划征收局;税管股、征管股分
别更名为税管科、征管科;人事股、监察室、政工室合并称人事教育科;新成
立税收评估科、信息中心(事业单位);直属征收分局更名为城区管理分局,涉
外征收分局并入城区管理分局;店子分局更名为北宋管理分局;北岭、陈庄分
局改称北岭管理分局、陈庄管理分局。2002年底,国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
育科、征管科、税管科、税收评估科、稽查局、计划征收局和信息中心(事业
单位);下属城区、北宋、北岭、陈庄等4个管理分局。全系统干部职工75人。
国税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税、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教育费附加。其后征
收范围逐步调整,2002年,征收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地税局
利津县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7月设立,为正科级行政机构,列县政府工作部门序
列,内设办公室、监察股、计会股、税政股、征收管理股;下属税务稽查局、
直属征收分局和17个乡镇税务所。全系统干部职工60人。其后,随着全县区划
调整、基层税务所相应调整合并。至2002年年底,地税局内设办公室、税政股、
征管股、计会股、监察室;下属税务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利津镇、北
宋、盐窝、陈庄、汀罗等5个基层管理分局。全系统干部职工77人。
地税局征收范围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等,共13种税。其后,随着国家税制改革,
地税局征收范围略有调整。至2002年,征收范围调整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共17种税。
第二节 税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利津县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内
容是:把診-来征收的各种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分
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不同的税种。相应改革税收征管制度。
利津县实行的具体内容是:
一、中央税
开征消费税。课税对象为卷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税率3%?
45%,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表执行;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中央企业的所得
税;个人储蓄存款所得利息税。
二、中央地方共享税
取消产品税,全面开征增值税。对商品交易、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普
遍征收增值税。診-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征农林特产税。增值税中央
分享75%,县分享25%。开征资源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中。利津的资源税主要
是盐税部分,全留地方。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
各分享50%,利津未开征。
三、地方税
地方固定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费等。
四、逐步取消产品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建筑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各类奖金税。
五、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私营企
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1998年后将外商企业所得税也合并到企业所得
税中,以利公平竞争。
六、允许企业贷款利息直接进入成本,加速折旧,改变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变税前承包为税后承包。
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将所得税的60%上划中央和省,
将营业税的20%上划省,地方收入减少。
第三节 税种税率
利津开征的税种,分为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
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4种,
简称“农业四税”。
农业税。税率平均10.25%,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4%。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
平均税率下调到6%,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40%。
农业特产税(診-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后改称农业特产税)。1993年的税率,苹
果12%?15%,一般水果9%?10%,西瓜8%?10%,鱼虾类10%。1994年改为园艺产
品税率为5%?12%,水产品8%,各种皮革为10%,食用菌类为8%,生姜大蒜5%。
耕地占用税。1987年起征,国家规定占用耕地平均税率每平方米3.80元,利津
规定每平方米为3.70?4.10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
公路占地1988年上级规定每平方米税率1.60元,1990年改为每平方米1.50元。
契税。1997年以前,买契税为买价的6%,典契税为典价的3%,赠与契税为当年
房屋价值的6%。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一律定为3%。
工商部门税收类的税种设置,变化较大。1986年后,利津县开征过的税种有20
多个。主要有以下各种:
一、产品税。1984年10月份,国家规定的产品税有24类270个项目,税率最低为
3%,最高为60%。1994年1月起,取消了产品税,改为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1984年10月起执行,税率有多种档次。1994年1月1日起,由多档
次税率减化为两个档次,一般商品税率为17%,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税率
为13%。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商品品类定为3%、5%、8%,娱乐业为20%。
四、集体企业所得税。利津自1986年开征。税率为10%?55%,八级超额累进税。
1994年后该税种划入企业所得税类中。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起征,在县城和乡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镇的税
率1%。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起征,为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0.2?4元不等。
七、房产税。1987年起征,綷-营性用房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税率为12%。
八、车船使用税。1986年以前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后改称“车船使
用税”。实行从量定额辐度税率。
九、资源税和盐税。利津县对境内征收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属中央收入,
只有盐税属县财政收入。其税率为每吨25元。
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986年开征,税率5%?35%。1994年停征,将其纳
入个人所得税。
十一、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的比例税。1994年后并入企业所得税。
十二、屠宰税。2002年前税率按猪每头10元,大牲畜每头20元,羊每只2元征收。
十三、牲畜交易税。1994年以前税率是成交额5%的比例税。1994年后取消。
十四、建筑税。1985年开征,国家计划内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
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楼堂馆所的
建筑投资,不分计划内外,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建筑税。1992年改为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般投资按10%?15%的税率;严格限制的按30%高税率;
国家重点支持的按0%或5%低税率。
十五、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开征,税率按7倍超倍累进税率。1994年该税
废止,其应税内容纳入个人所得税。
十六、个人所得税。1994年起征,税率:①工资、薪金性收入减除800元后,税
率为5%?45%;②生产綷-营所得减去费用后按5%?35%;③劳务报酬、存款利息、
股息等按20%征收。
十七、印花税。该税种历史较久,1958年停征,1988年恢复征收。税率:含有
金额数的凭证,区分不同类别,税率分别为0.3‰?5‰;按件贴花的为每件5元。
十八、土地增值税。1994年开征,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增值额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的,按超率的不同,税率分别为30%?60%。
十九、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设立开征,计税依据是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规模小利润低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
得额3?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
率征收。
二十、工商其它各税。有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
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上述各税于1994年停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
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1998年转为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税收征管
税收
利津县开征的各税种,分为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收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
税收两大类。
一、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简称农业“四税”)。
1、农业税。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土地种植的单位和个人。1983年起,利津农业
税主要由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交纳。征税对象是粮食、薯类、棉花、油料
等。计税单位以土地面积亩为单位。土地有正常收入的评定常产,为定产地;
风坑涝洼和河滩地不能保收的为非定产地。定产地按1962年评定的常产。全
县平均每亩43.7公斤。
定产地面积因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而逐年减少。1980年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推行,核实全县定产地面积543534亩。到1993年降为不足49万亩。1994
年按东营市财政局指示, 将11万亩非定产地升级为定产地, 全县定产地面积
602068亩。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实定产地面积586592亩,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5.5万亩。
平均常产提高到每亩512公斤。
2、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是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和收购取得收入的单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初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后称“农业特产税”。
利津县1987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规定为园艺品、牲畜产品、水产品、
食用菌产品和其他按规定应征的产品。主要有水果、芦笋、药材、花卉、西
瓜、大棚菜、牛羊猪皮、鱼虾蟹蛤等。计税依据按实际产量或收购量乘以价
格计算。1994年起按《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的税率表执行。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减少农林特产应税项目。利津县停征土地种植产品和牲
畜产品特产税,仅保留水产养殖产品的特产税,税收额大大减少。历年农林特
产税税收额详见《1986?2002年农业税收一览表》。
3、耕地占用税。利津县从1987年4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对占用耕地、鱼塘或
其他已开发的从事种植和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建房或其他
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以
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参照綷-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各
乡镇人口占地不同和生产情况不同而有差异,每平方米在1.86?4.14元之间。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
公路建设占地,1988年5月按上级规定,每平方米税率1.60元。1990年1月按上
级规定改为每平方米1.50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按财政部规定,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1988年按
财政部规定,上交中央部分实行包干制,超收部分全留给地方。利津县实际执
行上交中央30%,地方留成70%。

4、契税。利津县按上级规定,从1991年起,开始征收1990年1月1日后发生的房
产交易契税。征收范围是凡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由当事人双
方订立契约,并由承受人申报纳税。计税依据是契约写定的房产价格。
1997年7月,按国务院规定,契税征收范围由房屋产权转移扩大到土地使用权转
移。历年契税收入情况详见1986?2002年农业税收一览表。
二、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类的税种设置,由国家根据政治綷-济形势的变化和
财政需要而增设、合并、取消,变化较大。1986年后,利津县开征过的税种,
计有22个税种。
1、产品税。1984年10月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和
《实施细则》, 开征产品税。利津县1986年实征产品税30万元,占工商税收的
8.0%。1993年实征产品税178万元,占工商税收的9.1%。
1994年1月起,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将診-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改为征增
值税。为平衡税负,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属中央收入)进行调节。对农、林、
牧、水产等特殊产品应征的产品税,改为征农林特产税。对生猪、菜牛、菜
羊应征的产品税转入屠宰税。
2、增值税。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
为征税对象。对从事生产、销售、劳务服务及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都依法开征增值税。增值税在利津县工商税收中占有重要的份额,并随着全
县工商业的发展而稳步增长。1986年实征41.7万元, 占工商税收的11.2%, 到
1993年增长到348万元,占工商税收的17.8%。
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一是取消了产品税,把診-属产品
税征收范围的大部分商品,纳入到增值税范围,把診-来只对国内单位和个人生
产的部分产品征收,改为对所有产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及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普遍征收;二是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
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使用专门发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款
额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三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购进货物时,发票上已注明该
环节(如批发商)已交纳的税款额,销售商品(例如零售商),计算应纳税款时可将
上一环节已交纳税款额扣除;四是由診-来的多档次税率减化为两档次税率,一
般商品税率为17%,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税率为13%。改革后的增值税列
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收入75%上缴中央,县财政留25%。1994年当年征收
增值税25%部分213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16.7%。到2002年,征收1012万元,
占工商税收的22.3%,成为全县工商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3、营业税。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
《实施细则》,把診-属工商税中的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
信、文化体育等纳税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营业税税种。营业税计征对
象是各綷-营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收入,实行起征点制,即綷-税务部门核定,商业
零售业务为月收入200?300元;其他业务为月收入120?150元。纳税期限由税务
部门根据綷-营形式分别核定为5天、10天、15天、1个月。营业税收约占每年
工商税收的半数以上。1986年,全县营业税实征230.4万元,占工商税收的61.8
%。 随着全县第三产业的发展, 营业税税收额稳步增长。1993年实征营业税
933万元,占工商税收的47.8%。
1994年1月起,税制改革,对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作了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提供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即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体娱
乐、饮食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商业批发、零售转入增值税。
利津县的营业税收额当年曾受严重影响,但随着全县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
征收逐年平稳增长。 1994年实征667万元, 占工商税收的52.4%; 2000年实征
2043万元,占工商收入的50.2%。
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将营业税的20%上划省,利津县营
业税地方收入额增幅减少。2002年实收1925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42.4%。
4、集体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利津
县自1986年起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建筑行业的集体企业开征
集体企业所得税。20世纪80年代,集体企业所得税在工商税收中占有较大的份
额,成为全县工商税收中的重要税种。1986年实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8.6万元,
占全县工商税收的7.7%;1990年实征额增长到272.2万元,占工商税收的23.1%。
1991年后,集体企业效益开始下滑,集体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应递减。1994年分
税制改革,集体企业所得税划入“企业所得税”税类中。
5、城市维护建设税。利津县自1985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
设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收
缴。1986年,实征12.6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3.4%。此后,稳定、快速增长,
成为利津县工商税中的重要税种,也是地方预算的重要固定收入。1993年实征
37万元,1994年实征40万元,2002年实征486万元,分别占各年度工商税收的1.9
%、3.1%和10.7%。
6、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县城区和建制镇政府驻地。凡在
县城区和建制镇驻地使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度
计算收缴。税率为差别定额税率,由县镇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对县城区和镇
政府驻地测量、分等定级,评定各区位不同的税额,每平方米0.2?4元。1989年
实征13.7万元,仅占当年工商税收的1.3%。
随着利津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稳步增长。
1994年实征45万元,2000年实征138万元,2002年实征195万元,分别占当年工商
税收的3.5%、3.4%和4.3%。该税种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已成为重要的工商
税收项目。
7、房产税。利津县自1987年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对县城区、建制镇驻地和工矿区的綷-营性用房开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
度征收,分期交纳。以房产診-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2%;房产出租的,以租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军队的自有自用房产,职工宿舍,居民自有自用的非綷-营性房产,
不征收房产税。1987年实征15.2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2.6%。
随着城镇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城镇房产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房产税收入
稳步增长,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步增大。1994年实征88万元,2000年实征154
万元,2002年实征199万元,分别占当年工商税收的6.9%、3.8%和4.4%。
8、车船使用税。1986年前,执行政务院1951年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
条例》,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改称“车船使用税”。利津县执行新条例,对汽车、摩
托车和船只、专跑运输的拖繺-机征税。逐步去消了对自行车和马车的税征。
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船类别和吨位,实行从量定额幅度税率,按年度征
收。1987年实征12.8万元,占工商税收的2.2%。此后,随着全县綷-济的发展,
该税种收入逐年稳步增长。到2002年实征135万元,占工商税收的3.0%。
9、资源税和盐税。利津境内对石油、天然气所征的资源税,属中央收入。只
有对診-盐生产所征的资源税,属县财政收入。盐业生产受配额限制和市场需
求制约,1994年以前盐业税收每年10万元左右,1994年后,一直稳定在20万元上
下。2002年实征资源税15万元,占工商税收的0.26%。
10、工商其他各税。利津县工商税收类中的各税种,还有以下数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开征,仅收入0.1万元,1993年征收5万元,1994
年停征,其应税内容纳入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仅1990年征收0.1万元,1994年并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1989年开征,1994年停征。
工商统一税,仅1993年征收10万元。
屠宰税,利津征收屠宰税的历史较久,1949年开征,1986年实征1.4万元,随着利
津畜牧业的发展和盐窝畜产品大市场的开发,屠宰税收入猛增,2001年实征额
达117万元。2002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按上级指示,取消屠宰税。
牧畜交易税,利津开征牲畜交易税历史较久,1949年即有征收额。利津城、陈
家庄皆有牲畜交易市场。1994年取消。
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国家预算以外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
的税种。利津县1985年开征建筑税,1986年实征12.6万元。1992年改为征收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征139万元。此后,随着全县綷-济的发展,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大幅度增长。 1999年实征额955万元, 占全县工商税收的
21.7%。2000年后该税种收入锐减。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开征,当年实征1.1万元,随着城乡居民收入项目的多
元化,该项税收逐年增长。1993年实征27万元。1994年该税种废止。其应税内
容纳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994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县境内居民
的各项收入开征个人所得税。应税内容包含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的项目范围。随着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多元化,
该税种具有极大的增长潜力。2001年实征706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17.5%。
2002年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分享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50%上划中央,地方收
入额锐减。
印花税,利津征收印花税历史较久,1949年即有征额。1958年停征。1988年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恢复征收。每年实征3?5万元。2001
年后该项税收增长迅速,2002年实征额达17万元。
土地增值税,按国务院规定从1994年开征。利津县土地房产有偿转让活动不活
跃,并且国家对房地产开发有优惠政策,该项税收收入很少。1997年实征2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利津县外商企业较少,且自营业起数年内
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故征税额很少,仅在1996?1997年征收5万元。此后转入企
业所得税类。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971年开始收缴,1986年收0.9万元,1997年
收15万元。1998年后无收缴额。
11、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診-来的国有企业所得税类和診-工商
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组成一个单独的税类。
利津境内一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财政、税
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和綷-济组织,其綷-营所得,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利津
县工商企业基础差,綷-济效益低,企业所得税总收入额低。1994年仅收入100
万元。其后,工商业发展迅速,全县企业所得税收入逐年稳步增长。2001年企
业所得税收入实现3996万元。
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0%上划中
央和省,县级企业所得税收入锐减到1097万元。

征管
1986年后,随着綷-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分税制改革的推行,税收征管工作逐步
加强,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988年,按东营市税务局要求,县税务局
建立征管股,负责征管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
一、税务登记。要求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以内,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证明、居民身份
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税务主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纳税申报与税款交纳方式。1988年前,国营、集体企业沿用过去的“三自
纳税”方式(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交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交纳税款) 。
1988年,按东营市税务局要求,綷-过全面清理整顿,改为实行“企业自报,税务
机关审核征收”的方式。1989年,将对个体工商业户診-实行的“定期定额征
收”改为“申报与核实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到税务
机关申报,逐步改为可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计算机网络申报。税款交纳方式,
采取直接征收、代扣代缴、委托银行或其他部门代收等方式。
三、稽征检查。实行征、查分离,强化约束机制。自1989年起,按东营市税务
局要求,推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为核心,以征管、检查相分离为主体”
的征管模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专管员集征收检查于一身,不便
监督,容易发生漏税的现象。稽查工作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
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全面落实选案、检
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不断改进稽查选案的手段和方法,坚持稽
查与处罚并重,实行集体审理、复审复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稽查人员严格
执法、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第五节 税源培植
1996年以后,税务部门加强税源培植工作。广大税务干部从思想上实行两个转
变,一是由单纯强调完成税收任务,转变到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培养梯级
税源上来;二是从税收工作的单纯管理,转变到为发展地方綷-济服务上来。地
税部门将帮助和扶持个体私营企业作为篭-养税源、促产增收的重要工作,帮
助企业出谋划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帮助企业协调和融通资金,拓宽綷-济渠
道,扶持企业发展。到2002年共帮助扶持个体和营业户90余家。地税局鼓励下
岗职工走向市场自谋职业,对在夜市上从事綷-营活动的下岗职工和特困企业
职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报綷-上级批准后予以免征。
第六节 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
法纳税。国税部门自1998的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保证了税务机关制定的涉税文
件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杜绝和预防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减免税范围
和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稽查、行政处罚。做到无混淆税款级次现象。严格
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内部监督,
认真开展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实现了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不少于案件的10%
和稽查案件的抽查面不低于5%的目标。
地税部门把税务执法监察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强化纪检
监察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纪违法腐败现象。一是坚持局党组的统一
领导,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做到每
个班子,每个环节不出问题。二是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纪检组长负相关责任和
薥-主管薥-负责的责任体系,积极推广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先进綷-验,发挥模
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工作扎实有效。三是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
部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全县地税系统税务执法的水平。1994年建立地税局后,
全县地税系统未出现一起税务执法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