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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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程序办法
全县招商实行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重点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的目标责任
制,并严格考核奖惩,形成奖优罚劣、奖惩分明的工作激励机制。实行月调度、
月通报,不定期督促指导,形成良好的工作督导机制。
2001年3月,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制发《2001年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意见》,对
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认定做出规定。
2002年,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对考核认定程序办法进一步完善,按照分级负责診-
则,由县招商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及对引荐人
兑现奖励的考核认定工作,具体由县招商局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督查局、
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认定办公室,随时对已申报开工投产的
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引荐人及奖励进行确认。
具体考核程序是:(一)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按照考核认定要求,提出考核认定申
请。(二)在引荐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县招商办组织各成员单位有关人
员,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验,做好考核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县招商办
负责将申报开工投产的项目资料进行汇总,考核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提
报的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资料进行集中审核。确定需现场核实的内容。(四)
对需要现场认定的项目,由县招商办通知被考核单位,实地进行考核、取证,形
成详实的认定底稿,并将现场核实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整理。(五)考核人员复
核、汇总考核认定情况,按规定计算出各单位已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和符合
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奖励,向县招商委领导汇报审定后,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各
单位及引荐人。(六)根据综合情况建立项目考核认定档案,并定期将考核认定
结果向社会公布。
2002年9月,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制发《2002年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对
各级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认定做出规定,具体内容有:项目考核认
定的范围界限;对引荐人认定的详细规定;对招商引资任务认定的详细规定。
第二节 考核奖惩
2000年6月,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级领导组成的考核认定委员会,在县招商办
常设考核认定办公室,从招商局、审计局、财政局、督查局、国税局、地税
局6部门中分别抽调一名副局长和业务人员专司考核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
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分五次进行引进项目的督查。在督查时间
界限以内,引进资金已到位或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要求考核认定的,由引荐
人(包括部门、单位)向县招商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招商办公室及时组织考核认
定。
每年12月,召开全县招商引资总结大会,表彰年度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奖励招商引资引荐人的暂行规定》,设立
招商引资贡献奖、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集体荣誉奖项,为招商引资引荐人
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同时,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