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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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 姻
1980年修改的国家《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由过去的男20周岁、女18周
岁,更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6年全县初婚青年2171名,晚婚1149人,晚
婚率52.9%。1990年后,受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影响,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
大,针对这种情况,县委、县政府把控制人口增长当作大事来抓,在全社会未婚
男女青年中提倡晚婚晚育,女满23周岁,男25周岁为晚婚年龄。1990年初婚人
数为1972人,晚婚1350人,晚婚率68.5%;1998年初婚人数为1916人,晚婚1913人,
晚婚率99.8%;2000年初婚人数为2011人,晚婚2002人,晚婚率99.6%;2002年全
县初婚人数为1967人,晚婚1954人,晚婚率99.6%。
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记载,全县育龄人群,女性比男性高5.51%,
男性死亡者高于女性,离婚的比例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全县的社会婚姻家庭关
系还是相当稳定的。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县15岁(包括15岁)以上人口为227650
人,其中晚婚者32920人,占14.46%;有配偶者17411人,占7.6%;丧偶者14740人,
占6.5%;离婚者1140人,占0.5%。全县女性平均初婚为22.5岁,男性平均年龄为
23.7岁,男女一般在24岁左右结婚,超30岁的未婚男女仍属极少数。30岁以上
未婚者,尚有一定数量,以男子居多,其中35?39岁男子中,未婚者占0.1%,60?79
岁男性未婚者占0.016%。
第二节 家 庭
境内居民历代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家庭规模为传统的多代同堂型。上世纪80年
代后,随着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家庭类型由复杂型逐渐向简单型转
变,家庭规模逐渐向小型发展。1982年,全县户均人口4.35人,1990年户均人口
3.93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户均人口3.29人。2002年,全县人口
为291261人,88212户,户均人口为3.3人。城镇家庭以3人户居多,农村家庭4人
户居多,城镇家庭普遍小于农村。
按家庭结构类别分析,两代人为主体的家庭占比重较大,以三代人为主的中等
规模家庭所占比重略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