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卫生事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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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制改革
1986?1987年,推行院长责任制和护理责任制。县医院由封闭綷-营向开放型转
变,开展下基层出诊活动。各乡镇医院开办各类特色专科,突出医院诊疗重点。
1989年开始,从县属医院中选派骨干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到1990年,先
后派出3批,共50人。既锻炼队伍,又对基层医院实行传、帮、带。
1996年3月,实行药品一条龙供应管理,县卫生局成立药品监督办公室,加强督
查,使全县医疗单位和卫生室的进药基本达到统一,获得市人大和卫生管理部
门好评。10月,全县推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三证”(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使用许可证、大输液许可证)、“三制”(聘用制、
工资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六统一”(规划布局、政务、业务、财物、药
品供应、文书档案统一)管理,基本解决农村办医乱、滥办医问题。
1998年,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政府不举办
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内,实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完善预防保健体系,强化行政
执法监督职能,改善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
职责。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工作进一步加强。
2000年起,各乡镇卫生院建立院办院管的全科医疗站,基层医疗条件进一步改
善。
2001年,改革药品管理和药品采购制度。二级医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
管理,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医院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切断药品收益与医院职工分配挂钩的关系。年内,全县卫生系统推行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診-则上岗。签订聘约后实
行动态管理。健全内部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实行全岗位量化管理。是年,县
中心医院、县二院取消专家门诊,实行“病人选医生”和“住院病人费用一
日清单”制,公开药品价格、收费项目及标准。
2002年,在全市率先实施乡镇卫生院联合集中药品招标采购,9月和11月两次招
标,统一采购药品价值120余万元。招标采购的各类药品,价格均有下降。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农村合作医疗
20世纪70年代,全县普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83年农村体制改革后,农村合
作医疗一度处于停顿状态。
1987年,东营市卫生局推广利津县北宋乡农村合作医疗连办14年典型綷-验,促
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1997年,北宋乡有6个村2031人参加合作医疗,村民每人集资5元,持合作医疗证
享受免收医疗费30%的优惠。利津镇5个村3000人实施合作医疗。
1998年,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县、乡两级政府任期目标,县政府出台《利津县农
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办法》,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是年底,明集、
盐窝、北宋、利津镇、虎滩5个乡镇的271个村13.37万人按人均10至15元筹集
合作医疗资金,人口覆盖率达到52.9%,其他乡镇4.73万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
全县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65%。
2000年,创建利津镇、盐窝镇两个农村合作医疗示范乡镇。合作医疗发展到10
个乡镇、434个村、22.85万人,人口覆盖率达到90.32%。总筹集合作医疗资金
236.75万元,其中县级筹集22.85万元,乡镇筹集34万元,个人筹集179.90万元。
2002年,采取广泛宣传发动、典型示范带头、签订目标责任状等形式,推动农
村合作医疗积极稳妥发展。全县8个乡镇(不含刁口)22.69万人参加合作医疗,
占农业人口的84%。 享受合作医疗制度重大疾病补偿药费减免1000元以上的
300余户。是年,《健康报》、《环球视点》杂志、山东省电视台,对利津县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
公费医疗
1952年11月开始,利津县对县属党政机关、文教卫生、綷-济建设事业单位的
国家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全民所有制工厂、
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劳保医疗。
1986年,公费医疗由卫生局财务股兼管,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4280人,医疗费
开支32万元。
1987年,设立公费医疗专职办公室。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各单位将领取的
医疗费按人分配,节约归己,超支不补。有些部门自行确定按职工工龄、级别
规定级差,分配到人或按限额报销。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
标准及办法执行。
1992年10月1日,正式实行《利津县公费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享受
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把每人全年85.6元的医疗费,投保“公费医疗保险”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保费分别为80元和5.60元。医疗保
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所患疾病情况,分别确定第一保额和第二保额,并采
取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定点医院和个人四挂钩的承担办法。“办
法”中对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职工就诊、转诊、药费报销等程序作了具体
规定。
1994年12月,设立“利津县公费医疗办公室”,隶属县卫生局。
1999年5月,公费医疗工作移交给县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