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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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由县招商办、财政局、审计局、督查
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组成,负责全县招商引
资考核的组织、协调、调度、汇总和对全县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任
务的考核认定工作。考核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组织部门抽调,行政和工资关系
不变,实行轮换制,工作期限为2年,考核期间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管理。

【考核组织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考核认定工作。县招商引资
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县各单位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认定。主要按照集中
考核原则,6月份和12月份,分阶段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前,县招商办对考
核人员进行了培训,统一政策,统一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和时限要求。

【考核时限】 2004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25日引进的及往年在建至今未
投产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不需注册登记的项目和引进
的资金,按当年投资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确认。

【考核内容界定】 一是引进的资金。主要指从县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
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实物和有偿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
以及当年通过业务、行政等行为向上级机关争取的到位资金和金融机构向外
商投资企业发放的贷款资金,均按规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二是引进的
项目。主要指县域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
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地方的公益性项目。翻牌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6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类项目不予考核。整体购买(有契税买卖手续
或法院拍卖手续)、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只顶任务,不再享
受优惠政策。三是引进的技术。主要指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
部分的投资。四是中央、省驻利津垂直管理单位和油田在利津县和乡镇规划
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建设,注册为独立法人,且流转
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

【引荐人认定】 引荐人分为独立引荐人和非独立引荐人。独立引荐人是指
独立完成引荐项目的人,非独立引荐人是由第一引荐人和第二引荐人共同完
成引荐的单位和个人。其中第一引荐人是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进行
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第一引荐人是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第二引
荐人是指通过第一引荐人(是指非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国家公务人员
或非本县工作人员)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引荐人的资
格由第一引荐人确认。考核认定引荐人时,凡不能完整提报规定的证明材料
的或引荐人多于二人的,一律不予认定。

【引荐人奖金分配】 根据考核确认项目、技术,县招商办组织有关部门计
算引荐人奖励,报县政府审批。引荐人奖金按以下方式分配。(1)非国家
公务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的,由本人领取奖金;非本县工作人员作为第一引
荐人的,由本人领取奖金。(2)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但由单位
提供接待等相关费用的,由个人领取奖金,向单位缴回开支的相关费用,剩
余奖金归个人所有。(3)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作为第二引
荐人,并提供接待等相关费用的,由单位领取奖金,扣除开支的相关费用后,
剩余部分转交第一引荐人。

【引进资金额度计算】 (1)从县域外争取的无偿资金,包括实物、贴息,
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全额抵顶招商引资任务。通过业务、行政等行为向上级
机关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国家级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抵顶招商引资任务,省
级资金按到位资金70%的比例折算, 市级资金按到位资金50%的比例折算。
(2)有偿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按1:2的比例计
算。各金融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类贷款,均按20%折算招商引资任
务。

【引进项目额度折算】 引进的外来独资及合资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
投资折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对海洋捕捞、运输业、建筑业、租赁业、旅
游业及无不动产投资的项目,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
部分的15倍折算。(1)引进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300
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1:1.3的比例折算;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
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1:1.5的比例折算;到位外来固定
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1.7的比例折算。对列入省级
以上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计划的项目或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项
目,按项目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1.7的比例折算。达不到上述投资规模
的,按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2)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投资的加工制造业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2的比例折算。
(3)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按1:1.5
的比例折算。达不到上述投资规模的,按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
招商引资任务。(4)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项目,办理营业执
照后,年内未到资的可按合同外资额10%的比例折算,项目投资到位后再按
固定资产考核,并相应扣减按合同外资额抵顶部分。合同外资额折算部分只
作为弥补实际完成额与任务指标的差额部分,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不列入
考核;当年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论项目类
别,均按项目当年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5)
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考核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增上
新项目、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及合同约定二期项目超期建设的,按实际到位
外来固定资产投资的20%折算。与其他外来投资者合资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的,对新引进的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全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6)引进的固
定资产投资6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类项目,在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万元以
后考核认定,按1:1的比例计算。(7)由乡镇引荐落户县开发区的招商引
资工业项目,当年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当年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达
不到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抵顶任务。(8)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工业标准厂房、商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高
速路等),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抵顶招商引资任务。(9)承担招商引资任
务的单位从上级部门争取的与其本单位相关的业务、基础设施等项目,均按
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的20%比例折算。(10)以上涉及的各类项目,凡是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征地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以租赁
方式取得土地或房屋使用权的,其租赁费用不能抵顶招商引资任务。(11)
所有的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第一引荐人和第二引荐人,不准出现多人、多
单位分割一个项目的资金。(12)县级领导任务指标可与本单位合并计算,
单位完成任务指标,即视为全部完成任务。

【引进技术额度折算】 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
按外来技术折资入股额1:1.7的比例折算,省级高新技术按外来技术折资入
股额1:1.5的比例折算。对引进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折算条件的项目,按最高
比例计算,不重复计算。对折算的招商引资完成额,仅限于年底计算单位招
商引资任务,日常统计报表、对外公布招商引资数额及引荐人兑现奖金,仍
按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数字执行。

【考核项目提报的材料】 一是引进资金。引进无偿资金的,提报捐资证明
(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银行进帐单。引进有偿资金的,提报银行进帐单、
资金使用合同等。二是引进项目。提报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
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及发票、
房屋所有权证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及建筑业发票、设备发票等)。对引进的
无不动产投资的企业,需提报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尚未办理土
地、房产所有权证的项目,提供土地使用合同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证。
以上材料有一项能证明固定资产到位情况即可。三是引进技术。提报营业执
照及股权证明,投资身份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

【考核纪律】 考核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核工作制度,加强考核人员的管理,
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公正客观,实
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要严肃工作纪律,恪
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和外来投资者的宴请和礼品,不得
借工作之机索要招商引资项目,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扰
和影响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外来投资企业的商业秘
密。

【考核监督】 一是对参与考核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考核工作
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单位应承担的考核职责,影响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由派出单位调整更换人员。二是相关
单位要搞好配合。引荐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协
助搞好考核认定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对拒
绝或超过规定时限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有关资料的,不予考核认定。(2)
对随意变更引荐人,套取引荐人奖励的,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
查处。(3)对采取欺骗手段,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材料,造成单位
套取招商指标、引荐人套取奖励、企业套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给予严肃
处理,扣减套取的招商指标及取消对工作人员的奖励,追回引荐人的奖金及
企业已享受的政策优惠,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
见和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各单位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得到确认】 2006年1月23日,全县“三个文明”
表彰奖励新闻发布会召开,其中对05年度在招商引资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集中表彰奖励。授予北宋镇、利津镇等50个单位“招商
引资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招商局、公安局等32个单位“招商引资优质服务
单位”称号;对牛吉山、王永春等12名招商引资引荐人进行物质奖励;对赵
寿亭等5名同志进行嘉奖;对毕宜军等3名同志记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