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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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 2004年,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重新修订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于2005年1月17日
以利发〔2005〕 5号文件下发,利发〔2003〕25号文件同时废止。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利津县以外的客
商在利津县投资兴办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政策对外来投资企业在财政扶持、建
设用地、收费、落户、入学入托、用电、用水、供暖、就医、就业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执
法检查和政策兑现也做了规范性的说明。

这里是一个图片【税收政策】(一) 外商独资(或合资、合作)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以下简称新办工业企业) 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前5
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共享税以外的所有地方税种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前7年给予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共享税以外的所有地方税种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二)新
建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
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4、第5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
%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
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
后,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四) 到利津经济开发
区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 ①属对外租赁的,前5年给予投资者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②属对外出售的,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
的资金扶持。(五) 外商投资兴办或联办的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5年内给
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六)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进行
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所得收入,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
额的资金扶持。(七)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确认) ,前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到第10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
扶持。

【建设用地政策】(一)开发区内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建设密度和每亩不低于80万元的固定资产
投资标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用地。用地价格根据项目投资规模,
按开发区规定的政策执行,开发区以外的参照开发区地价执行。(二)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
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
用地40年,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三)投资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
经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收费政策】(一) 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所有县级行政
性收费,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工业项目建设规费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上缴市级以上且
有规定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办理各种手续免收工本费。(二)县建设、交通、公路、通讯、
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服务,只收取成本费。(三)向外
来投资企业发放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县收费管理办公室核定标准收费。收费时,要出具“两证
一书”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缴。(四)外来新建工业企业,投产前,县电视
台、广播电台免费为其作招工广告,自投产之日起给予10次免费广告。(五)新建外来投资企业10年内免
收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落户政策】(一)外商愿将户口迁到利津,属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和子女及其亲
属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在办理农转非和落户手续的整个过程中,
只收取工本费。(二)外商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生产人员,可办理
城镇居民户口或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通讯服务政策】(一)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免费组建电话虚拟网,免费提供互联
网上网设备(不含计算机)1套,免收1年上网信息费,入宽带网的,1年内包干收费优惠50%。(二)外来投
资企业拥有手机数量超过20部的,免费组建虚拟网。

【其它优惠政策】外商在用电、用水、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
待遇。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用电大户,供电公司在结算时根据企业用电量给予适当优惠。

【政策落实】(一)实行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县招商办出具许可通知书,任何检
查人员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2004年,批准国税、工商、药检等7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必
要执法检查9次,有效维护了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
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招商办确认,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为齐
赛纺织公司等2家外来投资企业落实退税24.2万元。(三) 其他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办出具证明,各有
关部门限时办结。2004年,监督协调办理减免收费、子女入学入托、户口转迁等优惠政策事项21件,为
外商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18个, 办理利津大桥通行证26个,为外商安装电话2部,节约外来投资企业开
支近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