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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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投资建设职责,规范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
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督”四分开的
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县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
(一)县发展计划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制、立项,投资概算、预算审查审批,招投标方案审查
核准,建设资金调拨(含贷款通知的下达),组织项目稽查和竣工验收,同时,建立项目台帐,切实加强
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政府采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划拨项目资金,监
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国有资产、偿债资金,参与项目稽查、竣工
验收等工作;
(三)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对
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参与项目稽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的审计监督;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土地的征用,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工程的廉政监督,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
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管,
参与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包括县政府承
担的市及市以上重大项目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综合平衡,优化结构,集中财力,确保重点,规模适度,
结构合理,保竣工投产,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建”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初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本部门
的投资计划,及时报送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的资金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定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下年
第一季度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县
发展计划部门提出调整项目计划申请,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调整
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与县财政部门会商,报
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投资计划。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主要
包括编制和上报项目预算、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凡列入县中长期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县发展
计划部门,列入县投资项目备选库。否则一律不予列入投资计划。对争取县级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可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汇总。
第十二条申请上级投资、补助、利用国债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以及县政府投入配套资金的,按管理
权限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县政府或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初
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更改。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
模、改变资金用途的,投资超出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和项目建议书 (或可行性研究报
告) ,提出建设方案和立项申请,组织工程实施。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第一部门责任制。项
目能实行法人责任制的,要实行法人责任制;不能实行的,要建立第一部门责任制。只有一个责任部门
的,该部门即为第一责任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即为第一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
购,各责任部门或建设单位要编制好招投标方案,明确列出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和政府采购内容,送计划
和财政部门审核。招标实行明标底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设计、改变用途、追加投资的,应报
经县政府审批,工程竣工决算不得高于标底。

第五章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在乡(镇)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采取县财政-乡(镇)财政-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在
县直单位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采取县财政-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由县、乡(镇) 共同承担的建
设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采取县财政-县直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
第十七条项目用款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财政性资金的投入
数额进行编制。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工程进度,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分
季度予以安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计划的副县长、县长签批后实施。进入季度拨款程序的所有政
府投资项目,必须持县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拨款审批单,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签批后,到县财
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每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
用情况报表。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报告
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引起投资变动的重大事项;
(三)建设项目总负债规模、结构、支出和还本付息计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县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项目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
括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项目建设的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投资数额以及功能是否与项目批准的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以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季度用款计划为依据,按照项目预算及
建设进度,根据财政综合收支情况,合理调度资金,办理项目资金拨付业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拨付资金:
(一)擅自超出批复的建设规模,自行扩大预算支出;
(二)申请手续及提供资料不齐全;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五)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县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项目预算
执行、资金支付、项目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调查。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专储、专项使用。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体系,
搞好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
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审计报告
进行财务挂帐、结转有关帐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计划、财政部门。
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认定或进行委托审计认定。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审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县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条件为:
(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并经质量机构鉴定为合格以上;
(二)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已经审计;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
(四)工业项目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要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
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的要求;
(二)审查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
(三)审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生产性项目要审查生产准备情况、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
(五)审查竣工决算;
(六)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提出解决意见;
(七)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向县政府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第八章项目资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到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
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利政发〔2004〕3号,2004年1月7日印发)
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运行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运行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
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运行程序。
一、项目的计划编制
(一)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本行业、本部门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报送县发展计划
部门。县发展计划部门对所报项目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或上级发展计划
部门。
二、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报批
(二)列入投资计划并准备建设的项目,必须有总投资额30%的项目资本金证明,并分别到县建设、
国土、环保、供电、水务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征地手续、环评报告、供电证明和供水证明。以上
手续齐全后,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编制项目预算、项目
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经评估投资项目可行的,项目评估材料分别报县发展计划、财政、建设部门,由县发展计划部
门审批立项或报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四)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立项批文和有关手续(图纸审查、征地手续、环评报告、水电证
明等),到县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五)凡进入政府投资计划程序的新开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
购。各责任部门或建设单位要编制好招投标方案,明确列出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和政府采购内容,送县政
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计划局)审核后,进入
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
1、政府采购。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采购立
项,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2、 招标。由招标单位拟定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送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发布和出售。县招
投标办公室、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县招投标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 (或主
管部门)组织投标单位报名,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召开招标会议,发放有关资料,并组织答疑。
3、 开标、评标、定标。项目招投标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招标单位组织会议,由投
标单位依据抽号依次唱标, 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布标底。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从招
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投标领导小组要求和评标标准及计分办法,依
次对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进行评审,分项记分,总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完成后,由招标委员会向招投
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定标,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对拟中标单位进行公示。
4、 监督。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标结果
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项目进入拨款程序。
四、投资概算的审批和拨款
(六)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项目投资概算,报县政府
批准后,由县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更改,确需增加建设
内容、扩大投资的项目,其增加部分按上述程序运作。
(七)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经县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
部门会商,报分管县长、县长签批后分季度安排拨款计划。进入季度拨款程序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
须持县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拨款审批单,办结相关手续,到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投资项
目资金要做到专户专储、专项使用。
五、项目建设管理
(八)进入建设程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
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搞好会计核算。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县发展计
划部门可自行或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查。项
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县发展计划部门组
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做好稽查和验收准备。
六、财务结算和审计
(十)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
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七、资产登记管理
(十一)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到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八、项目督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
(十二)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列入县政务督察考核范围,由县督查局进行督促检查。按照有关规定,
凡程序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在年度政务督查考核中给予项目建设单位 (或主管部
门)奖分;反之,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相应分数中扣分。
(十三)对不按程序办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
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利政办发〔2004〕31号,2004年4月15日印发)
利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
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多方筹资、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受益均衡的
原则;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二章筹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其资金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村集体应对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
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伤残军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重度
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残联负责。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筹集,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
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连同村集体补助部分统一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
户。
第八条县财政按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设立专项资金。
乡(镇)财政按本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进行补助,每年6月30
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乡(镇) 财政补助资金不按时到位的,该乡(镇) 不享受上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该乡
(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只享受家庭账户和乡(镇)统筹账户的补偿支付范围。
第九条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税人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发生总费用的5%
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费。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
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县、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
生局,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支付,并定期公布账目;
(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账户又分为县统筹账户和乡(镇)统筹
账户。 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70%部分划入家庭账户; 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30%部分,村集体扶持、乡
(镇)财政补助资金划入乡(镇)统筹账户;县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县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分别建立统筹账户资金和家庭账户资金台账,
记载资金收支情况。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资金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四章补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家庭账户和县、乡(镇)统筹账户核算,分别管理:
(一)家庭账户用于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
对未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权利,停止一切
医药费用的补偿,其家庭账户余额划入乡(镇)统筹账户。
(二)乡(镇)统筹账户用于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住院费用、家庭账户资金不足时发生的门诊费用
的补偿支付和健康体检,并实行单人补偿额封顶制度。乡(镇)统筹账户年终结余基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县统筹账户用于农民3000元以上(含3000元)住院费用的补偿支付。农民统筹年度内医药费用超
过3万元的,进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范围。
(四)各乡(镇)要按照农民个人筹资标准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人均筹资标准提高的,其补偿比例和
封顶线也相应提高。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予支付: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
(二)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
(三)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四)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五)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季节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包房费、卫生具费、会
诊费、专家费、生活用品费、陪人费等;
(六)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人工晶体、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
费用;
(七)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
(九)受雇用致伤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的;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其他已从财政渠道获得补助的医药费用。
第十八条以家庭为单位出资年度内未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由乡(镇)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
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医药费支付标准和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
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公布资金收支情况、补偿对象及数额,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收支预决算表,报上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
用和管理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每年各级财政补偿资金数额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到
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有关规定,开大方、卖贵药、做不必要的检查,或利用工作之便,
虚开发票、开假证明,以及将不予补偿项目转入补偿范围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应人员视情节轻重,
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人就诊骗取资
金的,予以追回,取消本家庭当年补偿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9日印发的《利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
办法》(利政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摘自利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