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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合同、章程批准
之前,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
法人登记,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
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4.投资者合法开
业证明;5.投资者资信证明;6.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
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7.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在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不需
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 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变更住所在迁入新的住所之前)申请变更登
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
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1) 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2)变更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3)变更
企业类别, 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4)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
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5)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提交委派(任职)证明和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6)转让注册资本,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
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
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
理债权债务的文件;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
机构, 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原登记
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董事
会决议;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身份证明;6.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
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应申请注销
登记,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印章。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申请表;2.企业申请报告;3.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4.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
资证明;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7.公司营业执照副
本。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开业登记程序
1.申请。根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
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1) 申请书。(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3)个人合伙的合伙
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4) 与帮手、学
徒签订的书面合同。(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
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
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
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
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
《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字\第4号)的规定,
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
家庭经营的,填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名。经济性
质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合伙填写“个人合伙”。其他
项目的填写必须与核准的登记内容一致。营业执照一律打印或用毛笔填写。

变更登记程序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写明
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内容,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
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准予变更的,收回旧执照,换发新执照。发证日期后加“换”字。

重新登记程序重新登记按开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可持原执照和有关证件申请
换发新执照。其档案中有关证件继续有效的,则不必再重新提交。

停业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在停业前10日报登记机关申报备案。停业期间,由工商所收
存其营业执照及副本。未经营准不得擅自停业。经批准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停业期满(或不满,提前
复业)到工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方可经营。

歇业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1) 歇业申请书。个人合伙歇业申请书由
全体合伙人签署。(2) 清付帮手、学徒的工资证明。(3)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
交的其他证件。上述证件齐备后,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报登记机关审批。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歇业的,收缴其营业
执照正、副本和图章。

登记费及其他收费标准(一)开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换发营
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以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
费18元。(二)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收费10元。(三)补发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因
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四)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自愿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五) 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取标准为:从
事购销活动, 按营业额的0.5收取; 从事劳务活动的, 按收入总额的1%收取。计物价〔1993〕1744号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分别
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

验照验照是对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查验。验照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异地经
营一年以上的,由经营地验照;一年以内的,由原登记机关验照。验照合格的,在营业执照左下方的空
白处粘巾验照标记“××年营业执照验讫”。对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收缴其执照及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户逾期不验照的,由经营地工商机关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并返回原登记的县级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