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文件】
中共利津县委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
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建立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体系,保障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创造政策优惠、执法规范、办事高效、服务优良的投资环境和
亲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环境。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简化项
目审批程序,其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可视不同的行业或项目性质予以合并。涉及用
地、资源、环保、安全和国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需经市以上审批的项目,有关
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申报材料,并积极协助做好报批工作。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进驻服务大厅的部门办理招商项目的审批
和登记手续。进驻服务大厅的部门必须按照“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的要求,派出业务骨干或整建制
股室到服务大厅办公,授予进厅人员相关的审批职权;对审批事项多、需领导签署意见的部门,分管领
导进驻大厅值班。纳入服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进驻服务大厅的部门,根据需
要刻制“审批专用章”,确保审批手续在大厅内当场办结。涉及项目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部门,必须实行
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公开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对需投资者提交的材料,要编印告
知文本,实行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外来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由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
大厅管理单位对项目审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需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由投资者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评,环保部门根据环评
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需到市审批的由县环保部门督办。投资者按环评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交建
设项目“三同时”承诺书。项目建成投产后达不到国家规定环保标准要求的,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关、停、
改等处理措施。
(二)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投资者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提报项目审
批登记材料。
(三)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经济开发区外的工业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公益类和
基础设施类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图或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建设局随时审查。符合规划要求条件的,由县
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县政府。
(四)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建设。
(五)对拟享受优惠政策“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县招商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报县政府。
第六条纳入服务大厅办理事项的收费项目,实行“一口收费”,由金融部门在服务大厅集中收缴。
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行政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统筹安
排、注重实效、结果共享,不得重复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商企业的检查,必须提前写出检查申请报告,注明检查的时间、
内容、方式,报县招商办、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后,方可进企业检查。
第八条由县招商办、监察局、物价局负责向企业制发《外来投资企业标志牌》、《缴费登记卡》、
《检查登记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登记卡》。
第九条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在《检查登记卡》上登记,写明收费、检查、采取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时间、方式和标准,收费人员和执法人员签名后,交企业保管。否则,
企业有权拒绝部门的检查、收费或拟采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举报。
第十条对企业年检和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
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由年检部门提前30日将年检时间通知各有关部门。参与年检的部门
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年检部门提报年检事项,说明年检内容、程序、需企业准备的材料、收费项目及标准,
由年检部门汇总后提前7日告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一条对符合免审法定条件的企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予以免审。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
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保
留的报表,尽可能合并。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经县统计部门批准。未经县统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报表,
企业有权拒报。
第十三条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价部门实行公示。依法向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要出
示县收费管理办公室发放的《收费批准通知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填写企业《缴
费登记卡》。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以提供有偿服务
的方式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收费。
第十四条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和投资者拉赞助,收取储蓄金、保证金;不准借会议、检查、评比、
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未经批准向企业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不准无偿占用企业人、财、
物;不准向企业搞强制性摊派、推销商品、摊派报刊;不准强迫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培
训班和学术研讨;不准强迫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准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吃、拿、卡、要;
不准组织国家和省、市、县规定外的企业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和考试等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
量权和随意性。对企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财
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县监察局对《缴费登记卡》、《检查登记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登记卡》进行
定期抽阅,每半年随机查阅一次。
第四章企业服务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办事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
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无缺位制度,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对承办
事项不得以人员短期离岗等理由推延办理,保证有人负责,按规定时限办理。企业要求部门提供政策、
信息服务的,要给予无偿服务和帮助。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策公开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刊物等多种形式,将本县中长期
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向社
会公布。并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事地点放置相应文本,供企业、公民索取。建立政策执行的信息反馈
机制,凡执行不好或没有落实的,要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用热、排水、交通、通讯等方面与本县居民和企业享受
同等待遇。
(一)对企业的用水申请,凡具备供水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手续,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
保量完成设计、施工,按期供水;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当日内将书面解释送达企业,待条件具备时,及
时主动地为企业提供用水服务。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事故停水立即抢修。接到报漏,30分钟内到
达现场;小漏24小时内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非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供水
单位予以赔偿。
(二) 对企业的用热申请,凡具备供热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手续,并按合同规定保质、保
量完成设计、施工,按期供热;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当日内将书面解释送达企业,待条件具备时,及时
主动地为企业提供供热服务。 计划停热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热须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
到报修后,抢修人员白天20分钟、夜间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复杂抢修48小时内完成。
(三) 对企业的用电申请,具备条件的,低压供电在2个工作日内送电;高压用电,在受电装置验收
合格后, 2个工作日内送电;不具备条件的,当日内将书面解释送达企业,待条件具备时,及时主动地
为企业提供用电服务。 供电设施检修停电提前7日通知客户,重要客户提前24小时再行通知。提供24小
时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接通知后,城区范围,45分钟内到达停电现场,无特殊原因5个
小时内恢复电力供应;农村范围,80分钟内到达停电现场,无特殊原因8个小时内恢复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入学以及收费等方面与本县公民享受同等待遇。持县招商办出具
的外来投资者证明,教育部门就地、就近安排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学校一律不得拒收。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者的落户,公安部门要根据县招商办出具的外来投资企业证明予以办理;对引进
人才的落户,按照省、市人才流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人员可在企业所属区域内的派出所就近落
户。
第二十二条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害企业及投资者生
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村霸”、“路霸”、“市霸”等违法
活动,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对向企业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理, 接到求助电话后,按“110”规定的服务时限到达现场。公安机关根据企业
需要,指定专门人员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
侵犯投资者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阻碍企业正常
生产、生活秩序的刑事案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判机关对投资者或企业起诉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从快审理。
起诉的民事案件,经投资者申请或审判机关依法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
施,及时排除妨碍,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完善企业信用体系。要加大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力度,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切
实搞好利津信用网建设。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项业务。探
索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企业因守信而受益,使失信企业受到全社会监督,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
良好氛围。
第五章惩处办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未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或虽已公开但未落实的,要求审批事项
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而仍在原单位受理的,未按规定印制告知文本的,违反承诺及规定时限致使
项目上报或审批延期的,不对出件情况按期反馈的,纳入大厅办理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未纳入服务大厅
集中收缴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
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予以诫勉、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属当事人个人原因且情节轻微的,予
以批评教育,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审批或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生与投资者争吵或其他不规范、不文明行为,情
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调出服务大厅;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
当事人调离原工作机关。
第二十九条对招商引资政策不落实的,责成单位落实政策后,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属单
位原因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属当事人个人原因,情节轻微的,
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调离原工作机关。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到应免检企业进行检查的,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年检的,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据或未经县统计部门批准随意向企业索要各类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
写出检查。对到企业检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不在《检查登记卡》上登记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或投资者生活秩序的,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账务的,或有其他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的,视情节
作出处理,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或跨年度合并项目、分解项目乱收费,或对已
公布取消的项目仍收费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以提供有偿服务方式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收
费的,应全部退回收费,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
勉、 调离、 降职或者免职处理。对收费过程中,不出示收费依据、标准的,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
《收费通知书》的,不在《缴费登记卡》上登记的,不使用国家规定票据的,或存在其他不规范、不文
明收费行为的,视情节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予以待岗、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单位原因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单位主要领导
向投资者赔礼道歉,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属当事人责任,
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调离、降职或者
免职处理。
(一)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未
出示执法证件和县长签批的准入通知书的,超范围、超标准罚款的,或其他滥施处罚、强制措施的。
(二)对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服务,属部门职责范围而未在服务承诺时限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的,
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对按照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理的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举报人、受理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单位主要领导主动配合,处理意见落实得力的,只处理当事人,不
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包庇投诉案件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施加压力的,或找上级领导说情等干
扰案件查处的,以及对处理意见不落实或者变相处理的,处理当事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对
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属县直部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上述条款
予以处理,由部门、单位依照上述条款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通报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属中央、省、
市驻利津部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如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反映其违法违纪情况,建议依
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凡涉及违反招商引资有关规定、违反部门服务承诺、侵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诉,
由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十八条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区
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要求协调解决问题的,由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
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报告初步办理情况,4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县外来投资
者投诉中心和投诉人。对涉案人员需依纪处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的领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改善投
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全面负责。县人大要依法加强对软环境建设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条建立县领导与投资者定期恳谈制度。由县招商办负责组织实施,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了解和解决投资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鼓励对“三乱”和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经查证属
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其奖金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将软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全县政务督查,严格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和依法行政、职业道德、优质服务、专业知识、行为规范等方面
的教育,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牢固树立“人人是利津形象,人人是发展环境”的理念,不断增
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投资
软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摘自利发〔2004〕13号,2004年6月3日印发)
中共利津县委
关于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决定
(2004年4月30日中共利津县
十届四次全委会议通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
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全面、完整地提出了新的科学发展观。
为深入学习、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国情、驾驭全局、高瞻
远瞩的重大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
指导方针,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升华,具有重
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刻领会中央的决策,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是实现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健康发展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一项重大、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全县各级党
组织要突出重点,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培训等形式,认真组织好学习培训,使各级干部正确把握
时代发展要求,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准确把握我县县情,增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紧密联系我县经济社
会发展的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牢牢把握。一要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科
学发展观是一个内涵丰富、完整统一的科学体系,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第一要义是发展,本质是
以人为本,内涵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二要明确发展的根本目的和途径。
发展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发展是“三个文明”的协调推进,是经济社
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三要坚持“五个统筹”原则。努力做到改革、发展、稳定统筹兼顾,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精神文明同步推进,生产、生活、生态全面改善。四要善于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坚持实事
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从实际出发,
确定了“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突出抓招商引资”的工作思路,全县上下思想统一,认识一致,掀
起了加快发展的新高潮。实践证明,这些工作思路是行之有效的,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要
坚定不移地按照这些思路和措施,咬定目标快发展,破解难题硬发展,协调推进齐发展,大兴求真务实
之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突破。
二、立足实际,统筹兼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既是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问题的
基本原则。要从利津实际出发,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统筹发展的各项工作中
去。
(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使社会发展同经济发展相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必须统筹
兼顾,协调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是发展出了问题,
也不是要“急刹车”,而是要更加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创造好的环境条
件,促进更快更好地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咬定发展不放松,特别要加快推进工业经济、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发展。要从
利津实际出发,以大投入推动经济的跨越发展。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快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
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加强公共卫生设施
建设,完善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
业。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全面推进“平安利津”建设,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进步。城乡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基本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统筹城乡发展
的长效机制。一是统盘规划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要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加快小城镇建设,
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城乡共享”的原则,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统引资金投向,建立倾斜“三农”的新型投入机制。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
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三是统筹增收渠道,建立农民多元化增收机制。大力调整优化农业产
业结构,让农民靠调整结构增收;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让农民靠扩大就
业增收;加大涉农收费项目清理力度,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让农民靠减轻负担增收。四是统筹社会力量,
建立解决“三农”问题的人力支持机制。要选聘科技人才到乡村任职,搞好“科技下乡”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千村万户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五是统筑社会保障,建立农民安居乐业的保障机制。要完善农村社会
保障制度,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长效机制。
(三)统筹县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树立开放的思维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拓展发展空间。招商引资是扩大开放、
推进经济国际化的重要载体,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富民强县之路。要创新招商方式,突出专业招商、载体
招商、以商招商,改善投资环境,改进考核办法,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要大力推进“信用利津”建
设,增创软环境的新优势。要坚持以招商引资促进外经外贸,适应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新形势,加
快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提高出口规模和效益。
(四)统筹区域发展,加快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努力加快乡镇经济发展,促强扶弱,实现全面发展。
各乡镇要立足优势,突出特色,培植、壮大优势产业,努力争创强势乡镇,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乡
镇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财政收入和群众收入明显提高,村镇面貌和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各项社会事
业明显进步。
(五)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快高效生态县建设。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增长、资源利用、
生态保护的关系,形成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局面。要以建设最适宜人类居住和最适宜投资者创业发展
的城市为目标,突出“大空间、大水面、大绿地”特色,重点配套完善设施。继续搞好城市绿化、亮化、
美化,启动植物园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水平。要以创建文明城市为目标,加快县城和村镇建设
改造。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改善,继续抓好水利设施建设和配套。大力实施农田林网林带工程,搞好造纸
林基地建设。牢固树立人均意识,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整合教育、文化、卫生
等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转变作风,求真务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一)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要把发展观与群众观统一起来,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切实转变工
作作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统一,
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防止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
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作表面文章,求真务实,埋头苦干。
(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各级党员干部要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把满足人民的
需要、实现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真正使各项工作经得起实践、群众和
历史的检验。要把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干
部。各级干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绩赢得人民群众的拥
护和支持。
(三)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要善于抓全局、议大事,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要从整体上把握好改革、
发展、稳定三者的内在联系,把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切
实把群众的问题解决好。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从实际出发,研究新情况,解决
新问题。要善于运用辩证法指导经济工作,想干、会干、干好,努力防止主观主义和片面性、绝对化。
(四)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
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细化,逐项落实,并加强经
常性督查,确保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集中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
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形成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持
续协调健康发展。
(摘自利发〔2004〕12号,2004年4月30日印发)
中共利津县委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
决定
(2004年8月4日)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作如
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近年来,我县工业经济发展速度
加快、效益提高、结构改善、活力增强。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县工业经济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仍处
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存在着发展思路不宽、体制性障碍明显、结构性矛盾突出、外向度不高、资源整合
力度不大、产业链条不长、大企业和大集团少、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机制不活等问
题。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不进则退,不加快工业发展,差距会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城
市化进程、促进就业、反哺农业、改善财政状况、推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
略是首要选择和唯一出路。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牢固确立工业在经济建设中的战略主导地位,把工业经
济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迎难而上,强化措施,务实苦干,确保全县工业经
济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工业经济发展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优先发展主题,抓住
国家宏观调控创造的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历史机遇,全力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
结构升级,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大力发展石化、纺织、农副
产品加工、医药、热电等五大主导产业,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大型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
主要任务目标是:全面实施“1381”工程,力争到2007年,培育出1家销售收入过百亿元、3家过10亿元、
8家过3亿元的骨干企业和100家限额以上企业。 全县限额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利润分别
达到46亿元、172亿元、14亿元、8.5亿元,年均递增40%以上。工业投入确保每年达到20亿元以上。
三、实施“五大战略”,推进工业经济加速发展
(一)实施大企业带动战略,壮大工业经济实力。按照突出优势产业、保障发展重点和集中扶优扶强
的原则,通过资本运作、强强联合、公司上市等方式增加投入,引导企业通过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
制的资源整合,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依托现有骨干企业,准确定位石化、纺织、农副产品加工、医药、
热电等产业的发展方向,搞好战略策划和项目论证工作,引导各类资源向上述产业聚集,延伸产业链条,
提升产业层次,形成集群优势。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做好广告宣传策划,培育
和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品牌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拳头产品,力争创出一批全省、全国知名品牌。
(二)实施招商引资战略,增强工业发展动力。把招商引资作为扩大工业投入的主要渠道,充分利用
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承接国际和南方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
落户发展。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实行重点跟踪、重点协调、重点服务、重点督查,并在项目立项、工商
注册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拓展招商引资领域,创新招商引资手段和方式,强化企业载体招商,引
导企业解放思想,采取出售、转让、租赁、股份合作、外资并购等多种形式,推出无形资产、优质资产、
优势项目,以存量换增量,以产权换资金,提高招商成功率和招商引资质量。大力宣传我县资源、能源
等比较优势,吸引外商和资金。密切关注上级、油田政策信息,根据要求编制包装项目,争取列入上级
及油田计划盘子。
(三)实施民营经济膨胀战略,激发工业发展活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
决定》,坚持数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降低门槛,放
宽限制,完善政策,促其在增长速度、产业升级和经营规模上有大的突破。重点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
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和外向型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竞争力强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立足优势、
拉长链条,提高产业关联度,形成专业化生产、一体化发展格局。着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
中小企业,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权益保护、信息支撑等方面的问题。
(四)实施园区聚集战略,提高工业经济承载力。园区不仅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有效载体,更是工业
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对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承载和拉动作用。要按照统筹规划、功能分区、市场化
运作、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不断规范运作机制,提升发展档次,促进县工业园区快速膨胀。继续加大投
入,搞好配套设施建设,拓展项目安置空间,将工业园区建设成为设施配套、功能优化、产业聚集、投
资成本相对较低的园区。认真研究资源配置和优势产业定位,切实解决机制、土地、资金等问题。严格
区内土地管理,依法用地,集约用地,保障用地。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引导更多的企业和项目向园区
集中。乡镇新上项目要向园区集中,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努力把县工业园区建成工业经济的聚集区、现
代化的新城区和全县对外开放的窗口。
(五)实施人才战略,形成工业发展的智力支撑。按照现代企业家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
业家的培训教育。将企业发展与企业家的收入、荣誉等直接挂钩,为企业家营造干事创业的环境。建立
和发挥企业家协会、外商协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为企业家、企业与政府之间搭建沟通平台,凝聚企业
家队伍合力。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办培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人才。建立智力和技术
引进机制,鼓励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带动产学研深入结合,提高技术、知识转化能力。
引导企业重视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从事企业管理、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活动,并按工作业绩取得报酬。
四、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保证
(一)加强对工业经济的领导。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制定工业发展规划、结构
调整、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全县工业发展进行指导和考核。
完善县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联系企业的县级领导、有关部门要经常到企业指导工作,
特别是县级领导要把联系企业作为第二办公地点,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融资、环境等
问题,促使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建立工业发展调度制度。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调度、专题会
议,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现场解决企业生产
经营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业发展信息反馈制度,畅通政府、企业、乡镇反馈渠道,提高领导、
部门为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乡镇要把工业发展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配强工业领导
班子,充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业发展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不断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和工业优先发展意识,做到各项
工作摆布上工业优先,三次产业发展上工业第一,其他工作、产业都要服从、服务于工业发展,为工业
发展让路。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经贸、发展计划、财税、金融、科技、国土、建设、招商、开发区、工
商、物价、督查、监察等部门要以发展利津工业为己任,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
施,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全力服务工业经济发展。要及时规划建设好企业发展所需水电路讯等外部配
套设施,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导向、技术标准及产品市场行情,解决企业信息资源少和寻找、
推介项目难的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
程序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政企分开,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搞好对
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和“三乱”等问题,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评
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年分年中、年末两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负责人对执纪执法和
经济管理部门进行评议,强化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促进作
用,加强对工业政策法规、优势企业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共识。
(三)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建立工业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把发展工业经济作为对各乡镇、县直有
关职能部门督查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并将其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
依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运行监控、预测和考核体系,对全县企业实行目标考核。对达到或超
过目标任务的企业经营者,由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达不到目标任务的工业企业,实行淘汰制。
大力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经营团队、部门和个人,调动方方面面的积
极性,凝聚工业经济发展的合力。
(摘自利发〔2004〕14号,2004年8月4日印发)
【县政府文件】
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期,国务院、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鲁政发〔2004〕13号、东政发〔2004〕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进一步
加强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
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
重要标志。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都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双基”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
根本好转,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5%;到2007年,建立起完
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减少一般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到2010年,力争实
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贯彻实施《决定》,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在科学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新情况的基
础上,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这是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
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决定》精神学习好、领会好、传达好。通过学习提高自觉性,更加有力地推
动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搞好统筹安排,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指标控制考核体系。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
纳入经济发展和总体规划,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
总结、同时考核。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将县里下达的控制指标层层落实,加强督查和考核力度,
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指标控制考核体系。严格执行“签字”负责制度,层层强化
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效果。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责任。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力度,做好责
任落实督查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安监队伍的政治道德素质
和认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
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考核标准,确保乡镇安监办“机构、人员、装备、
经费”四落实。要把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监管所需费用。加
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隐
患整改责任制,加强超前防范措施。严格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
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
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安全生
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
产行为。年内杜绝全县危险化学品(包括农药)、烟花爆竹等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安监部门。由县安监局牵
头,县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配合组成事故查处小组,对发生的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
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
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
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
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
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
立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 30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专职安监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
水平,保障企业安全运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其主要负责
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持有效
证件上岗。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进一步推行注册
(助理)安全工程师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高危行业和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尤其是炼
化、纺织企业必须配备2人以上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员;5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注
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员。
(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
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棉花收购与加工、
城市燃气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的各个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监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着力
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整治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安全生
产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和文书台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190”安全服务专线
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权威性。深入开展危险源普查确定工作,建立重大
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继续推动安全生产进工厂、进社会、进乡村、进校
园、进家庭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
(七)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全县建
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纺织等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
业进入市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
不准开工投产。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
照和通过年检。
(八)加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6号),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全县
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
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及时、得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损
失。
(九)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推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
取制度,保证安全培训、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和监控、安全技术改造、劳动保护、医疗保险等安全生产
措施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一般生产经营每年
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提取情况按月统计,每季度汇总记录入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安全费用的投入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不按要求提取和使用的企业,
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
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期间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
出或有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十)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
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
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
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同类企业中开展安全评优活动,树立优秀安全生产企业典
型,积极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全县安全生产管理整体创水平、上台阶。
(十一)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
机构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县委、县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
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在各中小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
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双基”工作和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
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摘自利政发〔2004〕18号,2004年4月2日印发)
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搞好城市土地经营
严格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土地资本运营
步伐,集聚城市建设资金,节约使用土地,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最大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加强土地
“五统一”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城市土地经营,严格用地管理,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
高度垄断,形成“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一个市场经营”的土地供应机制,杜绝土地
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发生。
一、搞好县城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搞好县城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
严格控制县城用地规模,对县城土地利用、各项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安排,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布局、
近期建设项目、发展用地和建设开发时序。对政府储备土地和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规,
确定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作为地价测算、规划管理的依据,为促进城市土地资产
经营奠定基础。
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搞好科学预测,在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同
时,尽最大限度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重点保证县城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求。具体修编工作中,
要与县城发展方向、县城总体规划和县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搞好结合;与政府储备土地、垄断土地一级
市场搞好结合;与县城年度经济发展总量搞好结合,制订符合县城发展的年度用地计划。
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发展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城市内
部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加强土地监管
(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私自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不准擅自将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和建设期限的管理。项目用地批准后,应及时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年限一
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建设期限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房地产开发建设
项目超过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其他项目1年未动工建设的, 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三)搞好项目用地规划预留。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一次性规划用地。对分期
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期用地按整体规划进行预留,在前期项目基本建成后方可办
理审批手续并使用土地。 土地规划预留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期用地开发建设竣工之日后的1年,规划预留
土地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项目用地限额以内。
(四)加强对土地用途和地价的监管。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和容积率要求使用土地。确需
改变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取得县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
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只缴清优惠地价款尚未建成的项目用地,提前申请土
地登记发证的,不得转让土地。
(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
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存量划拨建设用地确需转让的,应当首先申请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确需通过转让
方式使用原划拨土地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商业、综合、住宅用地不低于60%,工业用地不低于40%。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
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享受优惠地价的,必须补足优惠差额地价。
(六)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集
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全部纳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
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 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不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不按规划
进行交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违法占地论处。
三、加大城市存量土地挖潜力度
(一)搞好土地储备。实行土地储备是实现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土地资
产价值的重要基础。县国土部门要对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等可利用土地资源搞好调查摸底,
建立档案。对全县分散闲置未能充分利用的,擅自改变用途逾期不改的,土地使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
逾期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企业破产原划拨土地等法律规定
可以收回的所有土地,逐宗搞好统计,建立统计台帐,编制储备地块现状图,纳入长期管理范围。逐步
通过“收、购、征、换”等方式将可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要根据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
济发展需要,进行土地资产优化配置,按照市场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储备的“熟地”投放到土地
市场中,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者租赁,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二) 集约利用土地。 要充分挖掘旧城区用地潜力,盘活利用城镇闲置土地,加大旧城改造和企业
“退二进三”(即第二产业逐步从城市繁华地段退出,进而发展第三产业)力度。要着力促进“三个集中”。
即通过规划,使工业项目向县开发区集中;通过迁村并点,使农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通过搬
迁改造,使乡镇企业向工业规划区集中。要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对县城建成区内的无地村庄,鼓
励开发商参与开发改造。要严格按用地限额标准供地,集约利用土地。供应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禁
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
(三)依法供地。要按规划、计划供地。所有建设用地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规模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划拨用地和工业用地要严格范围、严格标
准、严格用途。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城市土地资本运营工作,县政府对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重新进
行了调整。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搞好配合,认真解决涉及重大项目土地资产处置问题和土地市场发展
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序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城市土地经营工作的开展。要维护城市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杜绝违反规划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利津县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暂行办法》
(2002年县政府令第9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不
准干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加大土地市场管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为全县城市土
地经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
(摘自利政发〔2004〕44号,2004年12月9日印发)
【政府令】
关于发布利津县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发展计划局
1、限额内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审批
2、限额内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行业的项目审批
3、限额内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批
4、限额内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审批
5、限额内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审批
物价局
6、核发《收费许可证》
7、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经济贸易局
8、核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9、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对一般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审批
11、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教育局
12、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3、农村中小学开办、停办、合并、搬迁审批
1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科学技术局
15、抗震设防审批
公安局
16、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7、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8、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19、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20、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3、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
2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批
25、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26、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27、出海船民证核发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29、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30、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3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32、公章刻制介绍核准备案
3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民政局
35、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3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3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38、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39、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初审
人民银行
40、贷款卡发放核准
财政局
41、1万元以下契税减免审批
42、核发《会计证》
人事局
4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44、事业单位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5、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
4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土资源局
47、临时使用土地许可
48、采矿企业采矿许可
49、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审批
50、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初审
5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5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建设局
5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4、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7、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8、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60、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6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62、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63、城市道路占用审批
64、房屋拆迁许可
65、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66、燃气供应许可
6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6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6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70、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7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72、商品房预售许可
交通局
73、核发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74、核发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7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76、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77、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
78、在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79、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确需行驶许可
80、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81、跨越、超越县乡路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82、超过公路(县乡路)或公路桥梁超限标准确需行驶许可
8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水利局
84、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审批
8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8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87、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88、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8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90、取水许可
91、引黄入河许可
92、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93、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94、河道采砂、取土许可
9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农业局
96、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97、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98、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99、农药广告内容初审
100、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10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林业局
102、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03、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04、核发木材运输证
105、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106、核发《狩猎证》
107、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108、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109、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海洋与渔业局
110、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11、核发《渔业船舶有效技术证书》
粮食局
11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县文化体育局
113、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11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
115、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许可
116、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许可
117、营业性演出核准
118、报纸、期刊、图书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
119、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审批
120、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审批
121、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122、体育经营活动许可
123、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审核
12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12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26、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27、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28、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9、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30、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31、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32、对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13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广播电视局
13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初审
卫生局
13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3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
137、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13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39、护士执业许可
140、医师执业许可
141、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14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计划生育局
143、《二孩生育证》审批
14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45、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药品监督管理局
146、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环境保护局
14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14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9、核发排污许可证
150、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
151、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152、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开发利用环评审批
153、防治污染设施恢复使用前排污许可
154、防治污染设施检修暂停使用许可
15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15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统计局
157、核发统计岗位证书
158、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调查表审批
油区工作办公室
159、油田勘探、开发、施工作业许可
畜牧局
160、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61、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162、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16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国家税务局
164、对印制发票的审批(包括印制冠名发票)
165、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66、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167、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68、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169、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170、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171、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17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73、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174、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175、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
的审批
176、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17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
178、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179、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180、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181、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182、经营废旧物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183、国有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184、外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185、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地方税务局
186、对印制发票的审批(包括印制冠名发票)
187、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188、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189、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190、对纳税人不设置帐簿的核准
19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92、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
税的审批
193、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194、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195、印花税票代售户许可
196、 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
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197、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198、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99、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200、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01、房产税减免的审批
202、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203、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公路局
204、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205、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许可
206、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207、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208、公路超限运输行驶许可
209、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210、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工商行政管理局
211、户外广告登记
212、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13、事业单位兼营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214、商品展销会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局
215、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216、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17、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盐务局
218、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气象局
21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农业机械管理局
220、核发农用机械牌证
221、核发农用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222、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烟草专卖局
22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经济贸易局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
2、锅炉增容审批
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验收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安全审查
6、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注册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认可
科学技术局
8、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公安局
9、新建、改建停车场审批
10、机动车驾驶证办理
11、机动车挂牌
12、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13、“四超通行证”审批
14、消防安全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司法局
15、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分立、合并、注册
16、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17、公证员年度注册初审
财政局
18、耕地(3亩以下)占用税减免
19、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
20、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许可
国土资源局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批
23、县内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及使用权转移审批
24、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核准
交通局
25、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海洋与渔业局
26、海域使用许可初审
卫生局
2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
2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
国家税务局
29、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坏帐损失列支
30、境内外国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许可
31、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
32、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批
3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质量技术监督局
34、司炉工、水质化验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并颁发操作证
35、特种设备使用安装、维修保养、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初审
36、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实施方案初审
37、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盐务局
38、核发小工业用盐准运证
气象局
39、氢气球的冲灌、施放的审批
40、传播媒介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审批
三、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
物价局
1、定价权限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重大危险源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备案
教育局
3、举办幼儿园登记注册
公安局
4、户籍登记
5、国际互联网单位用户备案
民政局
6、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
7、婚姻登记
8、收养登记
司法局
9、法律援助事项审批
财政局
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13、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审批
1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15、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审批
16、核发《罚(没)款许可证》
人事局
17、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
18、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及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审批
19、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审核
20、行政奖励表彰审核
21、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设置审核
2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
2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审批
2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审核
2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6、劳动合同鉴定
27、就业登记
28、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9、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定
30、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31、集体劳动合同审核、备案
国土资源局
32、土地登记
建设局
33、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备案
文化体育局
3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环境保护局
3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统计局
36、统计基本单位登记
国家税务局
37、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38、纳税人全部银行帐号备案
地方税务局
39、纳税人财务制度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局
40、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
41、印刷品广告登记
42、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4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局
4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摘自政府令〔04〕4号,2004年10月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