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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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由县招商办、财政局、审计局、督查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
局等七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组成,负责全县招商引资考核的组织、协调、调度、汇总和对全县各部门和单
位及个人招商引资任务的考核认定工作。考核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组织部门抽调,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
实行轮换制,工作期限为两年,考核期间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管理。

【考核的组织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考核认定工作。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
县各单位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认定。 主要按照集中考核原则,6月份和12月份,分阶段进行集中考核。
考核前,县招商办对考核人员进行了培训,统一政策,统一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和时限要求。

【考核时间】 2002年12月25日至2003年12月25日引进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在利津县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不
需注册登记的项目和引进的资金,按当年投资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确认。

【考核内容】 一是引进的资金。主要指从县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实物和有
偿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以及当年通过业务、行政等行为向上级机关争取的到位资金,
均按规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二是引进的项目。主要指县域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
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地方的公益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万元以下
的非工业类项目不予考核。三是引进的技术。主要指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
四是中央、省驻利津垂直管理单位在我县和乡镇规划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建设,
注册为独立法人,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

【引荐人认定】 引荐人分为独立引荐人和非独立引荐人。独立引荐人是指独立完成引荐项目的人,非
独立引荐人是由第一引荐人和第二引荐人共同完成引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其中第一引荐人是首位将外
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进行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第一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第二引荐人
是指通过第一引荐人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引荐人的资格由第一引荐人确认。考核
认定引荐人时,凡不能完整提报规定的证明材料的或引荐人多于二人的,一律不予认定。

【引荐人奖金分配】 根据考核确认项目、技术,县招商办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引荐人奖励,报县政府审
批。引荐人奖金按以下方式分配。(1) 非国家公务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的,由本人领取奖金;非本县工
作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的,由本人领取奖金。(2) 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但由单位提供接待等
相关费用的,由个人领取奖金,向单位缴回开支的相关费用,剩余奖金归个人所有。(3) 承担招商引资
任务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作为第二引荐人,并提供接待等相关费用的,由单位领取奖金,扣除开支的相关
费用后,剩余部分转交第一引荐人。(4) 项目有两个以上单位及工作人员作为引荐人引进,由单位及工
作人员按约定分配比例分配奖金。

【引进资金额度计算】 (1) 从县域外争取的无偿资金,包括实物、贴息,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全额抵
顶招商引资任务。通过业务、行政等行为向上级机关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均按到位资金20%的比例折算。
(2) 有偿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按1:2的比例计算。非金融部门通过市县银行
的贷款一律不抵顶招商引资任务,通过省级以上银行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5%折算招商引资任务;各
金融部门为地方提供的各类贷款,必须以上年度贷款完成额为基数,其超出部分按5%折算抵顶招商引资
任务。

【引进项目额度折算】 引进的外来独资及合资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折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
额。对海洋捕捞、运输业、建筑业、租赁业、旅游业及无不动产投资的项目,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
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倍折算。(1)引进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
300万元) 至1000万元的, 按1: 1.3的比例折算;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
5000万元的, 按1:1.5的比例折算;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1.7
的比例折算。对列入省级以上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计划的项目或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按项目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1.7的比例折算。达不到上述投资规模的,按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
资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2)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加工制造业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2
的比例折算。(3) 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按1:1.5的比例折算。
达不到上述投资规模的,按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4) 引进国外及港、澳、
台地区的投资项目,办理营业执照后,年内未到资的可按合同外资额10%的比例折算,项目投资到位后
再按固定资产考核,并相应扣减按合同外资额抵顶部分。合同外资额折算部分只作为弥补实际完成额与
任务指标的差额部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不列入考核; 当年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万元
(含100万元)的,不论项目类别,均按项目当年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5) 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考核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增上新项目、成立子公司、
分公司及合同约定二期项目超期建设的,按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的20%折算。与其他外来投资者
合资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对新引进的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全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6) 引进的固定资
产投资6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类项目,在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万元以后考核认定,按1:1的比例计算;
引进新建或购买沿街商业用房注册为经营性企业,以租赁场所方式经营的,按其一个年度上缴地方税收
的15倍折算招商引资任务额。(7) 由乡镇引荐落户县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当年到位外来固定资
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当年到位外来
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8) 继续把招
商引资与发展民营经济结合起来。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
计算招商引资任务;续建民营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9)房地产开
发项目(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工业标准厂房、商业用房、住宅等),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
资、工程决算或评估价值)的1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10)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从上级部门争取的
与其本单位相关的业务、基础设施等项目,均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的20%比例折算。(11)以上涉及
的各类项目,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征地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以租赁方式取得
土地或房屋使用权的,其租赁费用不能抵顶招商引资任务。(12)对引进的不是作为股本投资的资金、设
备、技术等县外内资合作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13)所有的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第一引荐人和
第二引荐人,不准出现多人、多单位分割一个项目的资金。(14)县级领导任务指标可与本单位合并计算,
单位完成任务指标,即视为全部完成任务。

【引进技术额度折算】 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的,按外来技术折资入股额1:1.7的比例折算。
对引进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折算条件的项目,按最高比例计算,不重复计算。对折算的招商引资完成额,
仅限于年底计算单位招商引资任务,日常统计报表、对外公布招商引资数额及引荐人兑现奖金,仍按实
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数字执行。

【考核纪律】 考核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核工作制度,加强考核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严
肃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和外来投资者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借工作之机
索要招商引资项目,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扰和影响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不得泄露外来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考核监督】 一是对参与考核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不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单位应承担的考核职责,影响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由派出单位调整
更换人员。(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引荐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搞好
考核认定工作。 对违反规定的,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对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限提供与招商引资考
核有关资料的, 不予考核认定。2、对随意变更引荐人,套取引荐人奖励的,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
部门予以查处。 3、对采取欺骗手段,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材料,造成工作人员套取招商指标、
引荐人套取奖励、企业套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给予严肃处理,扣减套取的招商指标及取消对工作人
员的奖励,追回引荐人的奖金及企业已享受的政策优惠,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根据情节提出处
理意见和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各单位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得到确认】 截至12月25日,全县各级、各单位都按时完成了招商引资任务。
2004年1月15日,召开全县招商引资表彰奖励大会,会上,县委、县政府授予利津镇等51个单位"2003年
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授予招商局等29个单位"2003年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称号;给予罗群
力等13名招商引资引荐人物质奖励; 给予李俊德等20名同志嘉奖; 给予罗群力同志记三等功。(参见
《2003年度县级领导班子任务完成情况表》、《2003年度各乡镇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表》、《2003年
度县直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表》、《2003年招商引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