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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
件、证件: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其批准文件;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
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
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4.投
资者合法开业证明;5.投资者资信证明;6.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7.场所使
用证明或租赁协议;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在原审
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不需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变更住所在迁入新的住所之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
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2)变更注
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3)变更企业类别,提交修改合同、
章程的补充协议;(4)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
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5)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提交委派(任职)证明和被聘
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6)转让注册资本,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
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
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
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
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文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隶属企业董事
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3.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身份证明;6.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
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
机构、办事机构,应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隶属企业董事长
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
照》及其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印章。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申请表;2.企业申请报告;3.企业
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4.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5.企业生产经营状
况报告;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开业登记程序
1.申请。根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
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2)申请人及从
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
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4)与帮手、学徒
签订的书面合同。(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
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
徒、帮手的保险凭证。(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
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
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
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
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
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
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
知》(个字[1988]第4号)的规定,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
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填
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
名。经济性质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
人合伙填写"个人合伙"。其他项目的填写必须与核准的登记内容一致。营业
执照一律打印或用毛笔填写。

变更登记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个体工
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写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内容,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
知申请人。准予变更的,收回旧执照,换发新执照。发证日期后加"换"字。

重新登记程序 重新登记按开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经营的,
可持原执照和有关证件申请换发新执照。其档案中有关证件继续有效的,则
不必再重新提交。

停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在停业前10日报登记机关申报
备案。停业期间,由工商所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副本。未经营准不得擅自停业。
经批准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停业期满(或不满,提前复业)到工商机关办理
复业手续,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方可经营。

歇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1)歇业申请
书。个人合伙歇业申请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2)清付帮手、学徒的工资证明。
(3)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件。上述证件齐
备后,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报登记机关审批。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准予歇业的,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图章。

登记费及其他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
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
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以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18元。(二)变
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收费10元。(三) 补发营业执照费
个体工商户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
元。(四)营业执照副本费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
成本费3元。(五)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管
理收取标准为: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的0.5?.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
按收入总额的1?%收取。计物价[1993]1744号《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项目修
改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分别按营
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

验照 验照是对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查验。验照时
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由经营地验照;一年以内的,
由原登记机关验照。验照合格的,在营业执照左下方的空白处粘巾验照标记"
××年营业执照验讫"。对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收缴其执照及
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户逾期不验照的,由经营地工商机关收缴其执照及副
本。并返回原登记的县级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