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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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林地产权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林地,是指郁闭度0. 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本县境内林地、林木生产、经营和管理,除居民房前屋后宅基地上的林木外,
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县境内集体所有成片造林,河、沟、路、渠两侧林地、林带,实行拍卖、承
包、租赁由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
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五条 农田林网及田间、沟旁宜林地带林木,除个人所有,按照有利于农、林生产,
有利于管护的原则,由乡(镇)、村根据实际,确定拍卖、承包及其他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已具备绿化条件但尚未绿化的规划宜林地,可由政府或集体先造林,后拍卖、
承包、租赁,也可将林地使用权直接拍卖、承包或租赁。
对土地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配套、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地,可由政府或集体先改土、治水,
植树造林,再对外拍卖、承包或租赁使用权。也可直接对外拍卖、承包、租赁,直接拍卖、
承包、租赁的,可适当给予造林补助。
第七条 政府鼓励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发宜林荒地,并在资金、技术、
物资方面予以扶持。
第八条 拍卖、承包、租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应首先确定合理底价,然后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经营者。
第九条 拍卖、承包、租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一般不低于30年,最高不超过50年,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转包。村委会
或乡(镇)政府应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后,由县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县、乡(镇)林业发展规划,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从事林业生产,
并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第十一条 经营者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合同规定或违反合同将林地挪作他用、未
按期完成造林任务、林木管护严重失职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拍卖、
承包、租赁,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二条 拍卖、承包、租赁林地、林木所得资金,乡(镇)政府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
作为服务经费,留村集体部分作为造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水系绿化林地由县水利部门委托乡(镇)政府或直接拍卖、承包、租赁。
第十四条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第十五条 林地的征占使用,林木的更新、采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县长郭丰璞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