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浅海滩涂渔业资源护养、开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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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护好我县渔业资
源,保障浅海滩涂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的浅海滩涂从事增养殖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浅海滩涂属国家所有。县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浅海滩涂发展增
养殖业。其范围系利津县所辖海域低潮线-1米以上的浅海滩涂。
第四条 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浅海滩涂资源保护和护养项目的规划、立项、
发包工作。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海上稽查大队依法管理海上资源,稽查违法采捕和违法经
营行为。刁口乡政府负责浅海滩涂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以及农业特产税收缴等方面的
工作。
第五条 浅海滩涂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其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浅海滩涂水面利用,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根据我县浅海滩涂资源分布特
点实行分片承包,承包期限一般为3至10年。
第七条 需要承包浅海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准后,由县政府确权,核发养殖使用证,由县海洋与水产管
理部门收取浅海滩涂使用费。取得浅海滩涂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养殖使用证规定的
范围、期限进行开发、利用,不得超越规定范围,不得随意闲置荒芜,否则发证机关有权吊
销其养殖使用证。
第八条 严禁在浅海滩涂区域内捕捞各种贝类苗种及鱼苗,违者除没收渔获物外,并处
以500至50000元的罚款。因科学试验,增殖、移植特殊原因需要苗种的,应经县海
洋与水产管理部门同意,方可采捕。
第九条 水产品的采捕、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采捕证由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印制发
放,水产品收购证由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市渔政管理部门发放。收购站的设立
先由收购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经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渔政管理部门核发证件,
否则,不得经营。
第十条 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一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及管护设施的,挑起事端、
制造摩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二条 县海洋与水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浅海滩涂使用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及罚
没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县长郭丰璞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