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垦荒扩新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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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朝建立后,对移民垦荒实行了鼓励政策,通过采取减赋、奖励、资助等措施,调动了农民垦荒的积
极性, 随着移民的增加,垦荒地亩逐年增长。据清《利津新志》载:明初(1368年),全县有额地3
75万亩,至万历九年(1581年)增加到464万亩,另有新增垦荒升科额地856万亩。移民垦荒开发了
边疆,发展了农业生产,利津县农村经济得到好转。相传,在明朝末期,除粮食、棉花外,花生、烟草
也开始在利津种植。
明末清初,因屡遭战乱和严重的自然灾害,利津农村经济残败不堪,“地亩荒芜,百姓流亡”、“狐兔
啸聚,野草苍花”的凄凉景象随处可见。利津知县贾光大到县北境(今虎滩乡北部)进行均田安垦,看
到官灶城的盐民生活贫苦,情有所动,曾赋诗一首:“古城谁筑在荒陬,遗址犹存动我愁。草色连天迷
眼望,潮头喷雪泛渔舟。乍经茅屋人民少,惯见沙洲狐兔游。空有盐花堆似玉,年年辛苦几时休。”康
熙执政后,利津县推行清政府制定的“招民垦荒”政策,推动了垦荒事业的发展。康熙初年规定:“允
许流亡民众开垦无主荒田,所垦土地,由知县发给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凡民众垦荒,只征少量地
价,不征田赋,三年后起科,按则纳粮。”从此,流亡在外的利津民众陆续返乡,报请垦荒者遍及全县。
康熙十年(1671年),清政府下诏放宽垦荒地起科年限,“将三年宽至四年、六年乃至十年”(《利津
县续志》),同时,还以赏给官职为条件,鼓励地主、乡绅垦荒。不几年,利津县境内的无主荒地和黄
河淤荒地普遍得到垦殖,全县额地也恢复到40多万亩。乾隆二年(1737年)推行“滩荒下地免去升科”
的新办法,利津海滨河口的滩荒下地逐年得到垦种。到乾隆三十五年,全县额外垦荒地达到39万亩。
道光年间(1830年左右),天津移民户来利津北大洼垦荒落户,并逐步形成村落。咸丰五年(1855年),
清政府为鼓励拓荒,规定:不论本县还是外地民众,凡报垦者均发给“领单”、“验单”,每亩仅收取
少量地价费。这个规定促进了垦荒事业的发展。光绪六年(1880年)统计,全县新垦土地74万多亩,
新垦中地705万亩,新垦下地14万亩,开垦额外地481万亩。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山东设立
垦务专局,开始实行设点丈放土地的新办法,省局派出官员,到荒田集中丈放土地。利津县署设“司照
房”配合省垦务专局派出的官员,按户填发垦荒“司照”。丈放的垦荒地,分等级收取少量押价,三年
后按则纳粮。这个办法推行后,利津西北部的大荒洼逐年被开垦起来。《利津县续志》载:光绪二十八
年,丰国镇西北“犹是草昧时代,后垦地之户纷至沓来,聚族而居,几无旷土”(后于民国年间扩建为
罗镇区)。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利津县首次在盐窝设立垦务管理机构—勘丈局,设正办委员一名,
配备清丈员数名,按仁义礼智信五路,清丈滩荒土地,负责放垦。原集贤乡大部、傅窝乡部分住户就是
这一时期由外地陆续迁入的。利津北部,每年都有新淤地形成,垦荒事业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