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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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垦利县建立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1955年7月,检察
署改称检察院,独立行使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和审查起诉的职权。1956年3月,随垦利
县建制撤销。
1960年5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与政法部合署办公。8月,县检察院独立办公,
有副检察长1人,专职干部4人。1968年3月,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1975年3月
,县检察院撤销,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9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
,当时只有干部3人,年终配备到7人,1979年春,充实到31人。院内设批捕、起诉、
法纪检察、经济检察和秘书5个股。1981年5月,设监所检察股。1982年底,干警、职
工为33人。1984年7月,将原来的股合并为刑事检察科、法纪经济科和办公室。1985
年10月,院内机构改设为刑一科、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控告
申诉科和办公室。年底,干警、职工总数26人,其中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
员11人,助理检察员6人,法警2人,其他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