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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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民事调解工作,早在50年代初期,乡、村即有专人负责。1954年,根据政
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全县区、乡先后建立人民调解委
员会,由民政助理或文书具体负责。村级调解委员会一般由治保主任兼管。从1963年
下半年开始,公社调解委员会主任由1名副社长兼任,调解委员一般3~5人。生产大
队调解委员会,由公社调解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双层领导,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文化
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一度瘫痪。1979年秋开始,各级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充实,
各公社(乡、镇)相继配备司法助理员。1980年10月,县司法局成立后,调解业务归属
司法局。至1985年,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377个,调解员1324人。
1981~1985年,全县共调处民事纠纷6611件。其中:婚姻纠纷955件,继承纠纷
503件,赡抚纠纷506件,家庭纠纷478件,房屋宅基纠纷785件,债务纠纷411件,生
产经营纠纷875件,邻里纠纷358件,赔偿纠纷500件,其他民事纠纷124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