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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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县法院审判案件,多根据案件类型,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陪审。如婚
姻案有妇联的人员陪审;烈军属、残废军人的案件请民政部门的人员陪审等。从195
4年起,实行选举人民陪审员办法。对选出的人民陪审员,法院定期组织培训,使其
能掌握一定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案件审判程序。1963年,县法院拟定《关于选举人民陪
审员的意见》,重申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条件、权利、义务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
意义,并具体安排陪审员名额分配和选举办法。是年,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130人(男
性120人、女性10人),其中,机关团体14人,厂矿企业21人,文教卫生3人,人民公
社社员9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取消。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恢复陪审制度。1978年,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26人,
并颁发陪审员证书。1981年1月,经县法院建议,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出人民陪审员43人(其中女性3人)。1983年9月,撤销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