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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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垦利县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全县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工作。经济审判庭成立后,即印发公告,通报有关经济纠纷的收案范围和收案办法,
围绕实现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经济
法规,积极开展工作。同时,为适应开放、搞活的新形势,县院还决定除经济审判庭
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外,各基层人民法庭也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2年8月~1985年底
,经县院经济庭及孤岛、胜坨等法庭受理的在生产、流通、交换、运输、承包合同等
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计39起。其中购销合同案17起,财产租赁合同案3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4起,农村承包合同案4起,加工承揽合同案1起,借款合同案
2起,其他8起,全部审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