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案件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3&A=9&rec=18&run=13

解放初期,抗日民主政府在民事案件审判中,依照解放区制定的法律和党的有关
政策,以保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司法科建立之后,民事案件由司法科受理
。当时主要是审理一些婚姻不自由而引起的案件、土地纠纷、财产纠纷案件等,审理
这些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当时党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律、条例、政策。民事案件有诉
即理,以调解为主,调解与判决相结合。
1950年4月,垦利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审判及审理人员
大体有了分工,各乡村亦相继建立调解组织。县法院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
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工作方针和“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处理民事案
件。1950~1956年垦利县撤销期间,共处结民事案件1598起,其中婚姻案件1236起,
占77.3%。1959年10月恢复垦利县建制至1966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876起。其
中婚姻案件783起,占89.38%;其他财产、土地等方面的案件93起,占10.62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公社受理,直到1973年,民事案件
才逐步恢复由法院、法庭受理。1974~1983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97起,其中婚
姻案件417起,占各类民事案件的69.8%。1984~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
119起,其中婚姻案件76起,占63%。在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调解处理的占90%
以上,判决处理的不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