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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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刑事审判工作,是以当时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依据,镇压反动阶级
和反革命分子,保障人民利益。1942年1月,司法科成立后,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
关侦察、逮捕、预审,司法科审理量刑。非死刑案件由县政府批准执行,判死刑案件
报行署批准执行。
1950年10月~1955年10月,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次运动中,县法院贯
彻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依法
严惩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机破坏捣乱的坏分子3
54人,其中处死刑95人,有期徒刑26人,移交有关部门管制的19人,继续审查处理的
214人。同时,还依法管制了一批不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1958~196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80起,其中反革命案件42起,占7.24%
。这一时期,除1960年和1961年外,每年判处的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都逐年下降
。50年代后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曾出现部分冤、假、错案。1962年底至1
964年初,根据山东省委政法小组关于1958年以来机关、企业、学校内部被关押、劳
改、劳教人员的情况和复查意见的报告精神,对人民内部犯罪案进行复查,做了纠正
。同时,注意公、检、法机关密切协作,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保证了办案质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出现大批冤、假、错案。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法院组织一支由院长挂帅,副院长靠上,先
后有16人参加的复查班子,对“文化大革命”以来至1978年底所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
全面认真地复查,纠正冤、假、错案81起(其中:改判无罪的40起,减、免刑的41起
),占案件的29%。至1979年9月底,对查处的冤、假、错案全部纠正,落实政策。1
979~1982年,全县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7起,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量刑得当。1983~1985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坚持“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审理案件,打击罪犯。1983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
77起,1984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7起,198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