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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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1月,垦利县建立司法科,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当时只有科长1人,
办事员2人。1948年8月,县司法科撤销,其人员合并到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由公安局
受理,民事案件由民政科受理。1949年7月,县司法科恢复,设刑事、民事审判员和
书记员,共6人。1950年4月,县司法科改建为垦利县人民法院,编制7人。因当时无
刑庭、民庭建制,刑事案件审判由院长兼理;民事案件审判由审判员负责。另有书记
员2人、科员、办事员和执达员(法警)各1人。1951年编制为9人,刑事审判仍由院长
兼理。1954年底,编制11人,即院长1人,副院长2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1人,科员
、法警和办事员各1人,始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6年3月,垦利县人民法院
撤销。
1958年10月,孤岛人民公社设政法部,负责公安、检察、法院3个部门的业务工
作。1959年7月,成立孤岛人民法庭,属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派出机关。1960年5月
,撤销孤岛人民法庭,重建垦利县人民法院。1967年3月~1968年8月,公、检、法合
署办公,称垦利县革命委员会第四办公室审判组。1968年8月,公、检、法实行军事
管制。1973年4月,撤销军事管制,县人民法院恢复独立办公。同时,恢复孤岛人民
法庭,为县法院派出机关。1979年10月,成立垦利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2年春
,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10月,建立胜坨人民法庭。1985年,县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孤岛、胜坨法庭,干警、职工4
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