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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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检察署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共同进行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
法乱纪的斗争。属于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由检察机关办理;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党政机关部门处理。1955年起,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
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侵犯公民权利罪和渎职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案件,直接受理,自行侦察,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1979~198
5年,直接受理违法乱纪案件6件,其中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2件,玩忽职守案3件
,经审查后立案侦查3件,决定起诉2人,免予起诉1人。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构不
成犯罪案件,移交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的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