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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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66年,凡属反革命性质的案件,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县委签署意
见后,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一般刑事案件,由县检察院审查后,报县委审批。
1979年始,凡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般刑事案件,直接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不再报县委审批。1979~1985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53人,经审
查后,批准逮捕的297人。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347人,经审查后,决定起诉的2
92人,免诉16人,不诉4人,移送东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29人,转县人民法院1人,县
公安局撤诉5人。在审查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
非罪的界限。对起诉、公诉案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79~1985年,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7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