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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辑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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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8月~1946年2月,抗日民主政府实行民主选举制。县、区两级召开各阶层
代表会议选举县长、区长。各村村长和村政委员(村民委员),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区、乡行政领导人,均通过各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1949年10月~1953年4月,县长由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1951年冬,实行民
主建乡。按照《共同纲领》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除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
剥夺公民权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程序,由选民选举乡(镇)人民代表
会议代表,乡(镇)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乡政委员和出席县人民代表会议的代
表。各村政委员会主任(村长)从该村选出的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中推选。1953年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实行普选。县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人口调
查和选举两个办公室,在搞好普选试点的基础上,于1954年春,全县普遍由下而上地
选举产生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
1954~1966年和1978~1984年,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均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67~1977年,县、社(人民公社)两级革
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上级机关批准任命。
1954~1984年,基层选举工作共进行8次。1978年前,每届代表任期2年,之后,
代表任期为3年。1980年,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须经3人以上复议,多
于分配名额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预选。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
选举。社、镇(乡、镇)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垦利县从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共确定县人大代表选区94个,其中农村70个,
县直机关7个;胜利油田、石油学院、济南军区马场、黄河农场、东营办事处及其下
属单位、驻垦部队等单位划定选区17个。农村选区,规模大的生产大队(行政村)分为
1个选区,一般的选区由几个大队(行政村)合并组成。公社(乡、镇)社直机关干部、
职工、公办中小学教师为1个选区。县直机关的选区,原则上按系统划分,人数少的
系统联合划分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