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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汇兑1942年6月,垦区战时邮局始办汇兑业务,当时邮寄现金采用挂号或包
裹的方式直接投寄。1946年2月,垦利县战时邮局改称垦利县邮政局,汇款方式改用
省邮政局统一制作的专用信封和三联寄款清单,但此时尚未办理群众普通汇款业务。
1948年11月,垦利县开办群众普通汇款业务。汇款限额规定每张汇票最多不超过300
元(1981年7月1日后,扩大到5000元);同时,还开办定额汇款,汇票面值分别为1、
2、3、5、10、20、30、40和50元(折合新人民币)9种规格。汇款时,先由汇款人填写
《汇款申请单》,然后将所汇款额交营业员填发三联寄款清单,由发汇局直接向受汇
局汇拨。当时的汇兑管理,仍沿用旧时“中华邮政”的管理方法,汇兑资金由邮政系
统统一管理并调拨盈虚。由于定额汇票在使用上的局限性,1955年停办定额汇兑业务
。1955年后,普通汇款方式改按汇款金额剪格式竖写二联汇票形式,1958年又将汇票
改为复写式二联单,不久又改用单独设计的汇款专用套封。1962年,取消汇款套封直
接汇款的办法,改用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单套封内寄发的办法,即通知单代替汇款专用
套封。此办法沿用至1985年未变。
为加强汇兑资金的管理,1954年,垦利县废止旧“中华邮政”由本系统管理、调
拨汇兑现金的办法。试行汇兑现金调拨办法,统一在县人民银行开立专户划拨。无论
兑超、汇超差额,当日均在专户内提取或送存。每月兑超差额或汇超余额,经县邮局
、县人民银行双方对证准确后,向上一级人民银行划拨,由省邮局汇兑稽核科统一汇
总结算。1957年1月1日,邮电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发汇局专用编号,用以加
强汇兑业务的系统管理。同时实行汇兑检查制度。垦利县建制恢复后,县邮电局编号
定为“15150”,1971年后改为“15068”。县邮电局配备1名专职检查员,对所有进
出口汇票按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对,然后由检查员将汇兑凭证清理造册,按月向省
邮电局汇兑稽核科报送。这一制度一直实行到1985年未变。
电报汇兑电报汇款始于1954年,主要适用于远距离或急救之需要,垦利县仅限于
县邮电局办理。电汇除汇费照收外,另加电报费每件1元,附言电报费每字0.07
元,以20字为限。此办法实行至1985年底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