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垦区解放后,民主政府号召创建公营经济,开展大生产运动。到1943年,
全县已有公营企业5处,从业人员132人。当时,公营企业由民主政府工商管理局直接
管理,根据战争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供产销。私营企业,由工商管理局照准营业
,按政策规定缴纳税金,一般供产销自行安排。
建国后,个体手工业及合作性企业数量发展较快,其供产销一般按照市场供需情
况自行安排。1953年始,对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逐
步引导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对手工业的改造采取“从供销入手实行改造
,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步骤,随之出现供销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供销合作组织负责统一安排原材料采购、产品推销和
统一接洽加工订货等业务,有时还进行产品评议和质量检验,以指导合作社员户加强
生产管理。1955年,全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7处,175人;手工业合作小组12处,124
人。社员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将自己的生产工具、设备全部折价归社,社员直接
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报酬。1955年10月,县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联合社成立筹委会,领导和管理全县的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确定生产方向,制定社
员章程等。在生产上按年、季、月下达生产计划和指标,实行定额生产;在财务上对
流动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原材料实行计划分配,定量供应;销售实行统一安排。工人
一般按时计工资,按月支付,只有少数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
,出现社社办工业的群众运动,每个公社都兴办一批工业企业;同时,原由手工业联
合社领导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大部分划归人民公社,成为公社工业。1961年,贯彻落
实中央制定的《工业七十条》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
一批公社工业企业。所保留的工业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定产制度,同时实行公社
和工厂或主管部门和企业两级核算。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业企业的一些管理制度遭到破坏,管理混乱。70年代初
,全县兴办一批县属工业企业,如炼油厂、化肥厂、机械厂、木器厂等。这些企业的
人财物管理、供产销平衡、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劳动力安排、生产资料供应和所需资
金安排,均由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由主管部门和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这一时期,社队工业企业也得到恢复和发展。社队工业企业生产
资料的所有权、管理权基本上集中在公社,企业的利润除按规定向国家上缴所得税、
工商税外,其余集中在公社调剂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党和政府
对工业企业松绑放权,重点给企业超利润分成权、计划外产品销售权、人事安排和奖
惩等权力。各工业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工厂的生产计划安排及重大事情的决议
等,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厂长受职代会监督,实行厂长负责制,有生产决策权
和指挥权。1982年起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放开经营,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管理办法。1984年后,在巩固经济指标承包、放开经
营、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进行企业领导班子组阁和企业横向联合等项体制改革。打破
职工的八级工资制,实行按效益、按产品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并实行联产计酬、岗
位浮动工资等形式。
进入80年代,全县乡镇(社队)工业企业实行放开搞活的政策,逐步推行经济承包
责任制,改企业厂长任免制为选举制或招聘制,改职工录用制为合同制,改固定工资
为浮动工资。同时,各企业实行“亏盈自已负、企业自己管、厂长自己选、工人自已
招、工资自己定”的管理方式。
个体工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均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业
逐步恢复和发展。对个体工业的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照准营业,缴纳所得税和工
商税,其生产及销售一般自行安排。
第二类 管理体制
1941年垦区解放后,民主政府号召创建公营经济,开展大生产运动。到1943年,
全县已有公营企业5处,从业人员132人。当时,公营企业由民主政府工商管理局直接
管理,根据战争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供产销。私营企业,由工商管理局照准营业
,按政策规定缴纳税金,一般供产销自行安排。
建国后,个体手工业及合作性企业数量发展较快,其供产销一般按照市场供需情
况自行安排。1953年始,对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逐
步引导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对手工业的改造采取“从供销入手实行改造
,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步骤,随之出现供销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供销合作组织负责统一安排原材料采购、产品推销和
统一接洽加工订货等业务,有时还进行产品评议和质量检验,以指导合作社员户加强
生产管理。1955年,全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7处,175人;手工业合作小组12处,124
人。社员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将自己的生产工具、设备全部折价归社,社员直接
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报酬。1955年10月,县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联合社成立筹委会,领导和管理全县的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确定生产方向,制定社
员章程等。在生产上按年、季、月下达生产计划和指标,实行定额生产;在财务上对
流动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原材料实行计划分配,定量供应;销售实行统一安排。工人
一般按时计工资,按月支付,只有少数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
,出现社社办工业的群众运动,每个公社都兴办一批工业企业;同时,原由手工业联
合社领导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大部分划归人民公社,成为公社工业。1961年,贯彻落
实中央制定的《工业七十条》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
一批公社工业企业。所保留的工业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定产制度,同时实行公社
和工厂或主管部门和企业两级核算。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业企业的一些管理制度遭到破坏,管理混乱。70年代初
,全县兴办一批县属工业企业,如炼油厂、化肥厂、机械厂、木器厂等。这些企业的
人财物管理、供产销平衡、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劳动力安排、生产资料供应和所需资
金安排,均由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由主管部门和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这一时期,社队工业企业也得到恢复和发展。社队工业企业生产
资料的所有权、管理权基本上集中在公社,企业的利润除按规定向国家上缴所得税、
工商税外,其余集中在公社调剂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党和政府
对工业企业松绑放权,重点给企业超利润分成权、计划外产品销售权、人事安排和奖
惩等权力。各工业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工厂的生产计划安排及重大事情的决议
等,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厂长受职代会监督,实行厂长负责制,有生产决策权
和指挥权。1982年起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放开经营,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管理办法。1984年后,在巩固经济指标承包、放开经
营、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进行企业领导班子组阁和企业横向联合等项体制改革。打破
职工的八级工资制,实行按效益、按产品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并实行联产计酬、岗
位浮动工资等形式。
进入80年代,全县乡镇(社队)工业企业实行放开搞活的政策,逐步推行经济承包
责任制,改企业厂长任免制为选举制或招聘制,改职工录用制为合同制,改固定工资
为浮动工资。同时,各企业实行“亏盈自已负、企业自己管、厂长自己选、工人自已
招、工资自己定”的管理方式。
个体工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均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业
逐步恢复和发展。对个体工业的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照准营业,缴纳所得税和工
商税,其生产及销售一般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