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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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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垦区解放后,民主政府号召创建公营经济,开展大生产运动。到1943年,
全县已有公营企业5处,从业人员132人。当时,公营企业由民主政府工商管理局直接
管理,根据战争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供产销。私营企业,由工商管理局照准营业
,按政策规定缴纳税金,一般供产销自行安排。
建国后,个体手工业及合作性企业数量发展较快,其供产销一般按照市场供需情
况自行安排。1953年始,对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逐
步引导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对手工业的改造采取“从供销入手实行改造
,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步骤,随之出现供销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供销合作组织负责统一安排原材料采购、产品推销和
统一接洽加工订货等业务,有时还进行产品评议和质量检验,以指导合作社员户加强
生产管理。1955年,全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7处,175人;手工业合作小组12处,124
人。社员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将自己的生产工具、设备全部折价归社,社员直接
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报酬。1955年10月,县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联合社成立筹委会,领导和管理全县的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确定生产方向,制定社
员章程等。在生产上按年、季、月下达生产计划和指标,实行定额生产;在财务上对
流动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原材料实行计划分配,定量供应;销售实行统一安排。工人
一般按时计工资,按月支付,只有少数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
,出现社社办工业的群众运动,每个公社都兴办一批工业企业;同时,原由手工业联
合社领导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大部分划归人民公社,成为公社工业。1961年,贯彻落
实中央制定的《工业七十条》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
一批公社工业企业。所保留的工业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定产制度,同时实行公社
和工厂或主管部门和企业两级核算。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业企业的一些管理制度遭到破坏,管理混乱。70年代初
,全县兴办一批县属工业企业,如炼油厂、化肥厂、机械厂、木器厂等。这些企业的
人财物管理、供产销平衡、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劳动力安排、生产资料供应和所需资
金安排,均由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由主管部门和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这一时期,社队工业企业也得到恢复和发展。社队工业企业生产
资料的所有权、管理权基本上集中在公社,企业的利润除按规定向国家上缴所得税、
工商税外,其余集中在公社调剂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党和政府
对工业企业松绑放权,重点给企业超利润分成权、计划外产品销售权、人事安排和奖
惩等权力。各工业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工厂的生产计划安排及重大事情的决议
等,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厂长受职代会监督,实行厂长负责制,有生产决策权
和指挥权。1982年起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放开经营,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管理办法。1984年后,在巩固经济指标承包、放开经
营、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进行企业领导班子组阁和企业横向联合等项体制改革。打破
职工的八级工资制,实行按效益、按产品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并实行联产计酬、岗
位浮动工资等形式。
进入80年代,全县乡镇(社队)工业企业实行放开搞活的政策,逐步推行经济承包
责任制,改企业厂长任免制为选举制或招聘制,改职工录用制为合同制,改固定工资
为浮动工资。同时,各企业实行“亏盈自已负、企业自己管、厂长自己选、工人自已
招、工资自己定”的管理方式。
个体工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均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业
逐步恢复和发展。对个体工业的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照准营业,缴纳所得税和工
商税,其生产及销售一般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