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土地纠纷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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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垦区地权纠纷频繁,移民情绪不稳。
解放后,垦区抗日民主政府颁布一系列布告和法令,扭转了地权紊乱,纠纷不断
的局面。仅1942年就解决处理近千起土地纠纷案件。由于历史及地理条件的原因,加
之移民不断迁入,土地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土地问题,确定了地权,明确地亩及四至边界;制定
一系列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土地纠纷问题基本解决。1958年后,毁林开荒严重,土
地纠纷事件屡有发生。
广(饶)北群众与共青团林场土地纠纷此起土地纠纷,从1961年春至1962年夏,历
时1年余。主要经过是:1957年,广饶县北部的部分群众,自行进孤岛(现建林乡的保
林-利林片)开荒2万余亩。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这部分群众弃耕回原籍,后
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上述2万余亩已垦荒地安排给梁山县移民耕种。1961年春,
原广饶垦民重返孤岛,向孤岛共青团林场索要自己开垦的荒地(此时梁山移民村归属
林场)因而引起纠纷。在中共惠民地委、农垦局党委多次处理不下的情况下,根据省
委副书记周兴的指示,由林场重新给广饶县这部分垦民安地5000亩,纠纷暂息。不料
,当年涝灾严重,新安置的5000亩耕地颗粒无收,致使纠纷再起。1962年春,省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王云生带领工作组亲临现场。处理结果是:在林场保林分场片,划给广
饶县垦民土地1.3万亩(熟地5000亩,荒地8000亩)。这场历时年多的土地纠纷终
于平息。
垦利、利津两县新淤地边界纠纷1965年,黄河入海口处的3号桩以北新淤地内,
垦利、利津两县群众多次发生争地纠纷。是年10月7日,垦利县副县长孙法诰、利津
县副县长孙维章等,带领工作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双方本着互尊互让,相互谅解
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在3号桩以北,划出新淤地约1.2万亩,归属利津县陈庄区群众垦种。其
地界是:东南以老黄河为界;西北从第二个制高点向正北2500米处划一直线为界,向
西北如果河沟中间有很大弯曲,则在全长的中心取一点划直线达2500米桩号为界。
(2)新界划定后,凡是垦利县群众在利津片内耕种的土地,由垦利县负责动员出
来,另行安排;凡利津县群众在垦利片内耕种的土地,由利津县负责动员出来,另行
安排。
垦利与军马场土地纠纷1964年,济南军区后勤部马场正式成立,按省人委(64)鲁
办粟161号通知,在老黄河坝南(现建林乡宋圈村南)圈划5~6万亩土地为马场牧
地。而实际马场圈地9.6万亩。这样以来,原垦利县李屋灌区4个公社(建林、西
宋、永安、下镇)群众的耕地4.2万亩(其中1957、1958两年,群众投工、投资很
大,搞了农田建设,基本配套1.5万亩)全部无偿圈划在马场界内,群众不通,纠
纷接二连三。1966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垦利县在孤岛境内给军马场圈划40万亩
草原时,又占去群众耕地2.7万亩。其中错三沟一带的2.2万亩,是1964年前
,由县人委正式给民丰、西张等公社的55个生产大队安置的;西大嘴、西河口的500
0多亩是1959~1965年经县人委安置的群众耕地。上述耕地划到马场牧区内后,军马
场每年都动员群众弃耕或阻拦耕种。不久,军马场又将新安公社的2.4万亩苇田
划去1.6万亩。该苇田是1962年春,经省委派高级法院院长王云生和惠民地委副
书记王任之等,为解决场、社纠纷而给该公社移民安置的农田。后因地势低洼,黄河
水位经常漫溢而改苇田。军马场无偿圈占后,干部、群众通不过。尔后,虽然多次到
省、北京上访,终因“文化大革命”及其他原因,未得妥善处理,致使军马场与社、
队纠纷不断发生。如1972年,下镇公社二十二大队和建林公社小高家大队与军马场曾
达到互相破坏的程度。这次纠纷,军马场用拖拉机翻掉群众作物455.8亩,割掉
150亩,马啃77.6亩,毁坏民房35间,群众强行赶走军马数十匹。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惠民地委于1979年以68号文件,向省委和济南军区
报告《关于要求解决军马场与垦利、利津两县土地纠纷问题的报告》。根据文件精神
,双方多次做工作,至1985年前,土地纠纷问题已日趋减少。
垦利、利津两县部分农民争种新淤地1977年9月15日,垦利县下镇、民丰、新安
3个公社5个生产大队的200余人,与利津县盐窝公社7个生产大队的400多人,因抢收
黄河口罗十一号附近新淤地的大豆,发生纠纷。在互相争执不下的情况下,9月18日
地(惠民地区)、县(垦利、利津两县)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通过说服教育,制止了纠
纷。处理结果是:对带头闹事者,进行了适当处理;所收大豆,种地户平半分成;两
县所争种的新淤地全部退交济南军区马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