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农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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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农村经济走上改革之路。原来的农村经济
体制,已经不再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
基础”的体制进行改革。1984年,全县实行政社分开,改社建乡和改队建村。按照政
社分设的原则,保留人民公社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所具有的一切经
济职能,把它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所具有的一切政权职能分出
,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企业和其他一切财产的所有权仍然不变。全县在原有14处人
民公社(镇)基础上,改建为12个乡(镇)和1个渔业管理站,在原来大队和生产队基础
上,改建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政社分设,政权与经济职能分离,适合于农村生
产力水平,有利于农村生产的发展。
生产责任制1979年春,中共垦利县委提出农业生产在生产队统一核算下,实行包
工到组、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并确定西宋公社小口子、董集公社左王等1
1个生产大队作为试点。同年,全县推行“五定一奖惩”(定人员、定地块、定任务、
定时间、定质量、超产减产奖惩)生产责任制。1980年,全县1791个农业生产核算单
位,实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的795个,占44.4%。1981年,部分生产队实行“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并在林、牧、副、渔各业,推行“包
干”或“包产”责任制。至1982年,全县农村99.8%的生产队实行了各种类型的
生产责任制。1983年秋~1984年春,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承包过于零散的土
地进行适当调整。县委同时提出要搞好四个统一(即统一种植计划、统一治水、统一
提留、统一义务工),处理好“包”与“统”的关系。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充分
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克服了多年来存在的“大锅饭”弊病,
解放了生产力,使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1984年,农业总产值7087万元,比1978年
3191万元翻了1番多,农业总产值、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1983年增长23.8%和
83.8%,打破农业生产多年徘徊的局面,取得历史性突破,全县农村第一步改革
取得决定性胜利。1985年,全县粮食总产首次突破0.5亿公斤大关,达到0.62
5亿公斤,皮棉总产达528.5万公斤。
专业户和联合体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全县农村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
实行产业改革,分工分业,发展多种经营,相继出现各种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和经
济联合体等生产经营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1979年,开始全面贯
彻落实“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和“因地制宜、全面发展”的方针。根据县域内荒碱
地多,沟、坑、塘、洼地多,草场资源丰富等特点,本着“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
林则林、宜副则副、宜渔则渔”的原则,因地制宜调整改革产业结构,全面发展农业
生产。1980年,全县多种经营收入3266万元,比1979年增长24%,社员家庭多种经营
收入占总收入的59%。是年,畜产品总收入达732.5万元,比1978年增长近3倍,
并出现畜牧典型村、户。下镇公社南义和村仅畜牧业收入人均达150.9元,占农
业收入的53%。1981年,县委、县政府将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发展多种经营编入国民
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了垦利县1981~1985年及到1990年的多种经营中、长期发展规划
,鼓励发展专业户(重点户)和经营联合体。1983年,全县进一步完善生产承包责任制
,涌现出的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占总农户的24%,并出现2个畜牧重点公社
和10个畜牧重点村。1984年,县委、县政府把多种经营、乡镇企业作为振兴垦利经济
的战略重点,将专业户和联合体作为发展商品经济的关键,并在资金、物资、技术上
给予大力支持,专业户比上年增长5%,经济联合体发展到208处。1985年,全县进一
步调整产业结构,深化农村第二步改革,专业户和联合体得到巩固和发展。专业户和
联合体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他们带头勤劳致富,发展商品生产,改进生产
技术,对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