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林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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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砍伐1950年,山东省政府指示垦利县对黄河下游的天然防护林带--荆条林加
强保护,不准破坏,并责成林场负责。但由于执行部门对保护荆条林的意义认识不足
,未能引起高度重视。1951年,省政府又下达保护荆条林的指示,但仍有一些群众继
续砍伐。针对这种情况,垦利县人民政府于1952年1月13日下达《关于加强保护荆条
和林木的指示》,规定除个人耕地之内荆条不加限制外,凡系公荒、公地、沿海、沿
河之荆条,一律不准破坏,否则以法论处。此令下达后,效果显著。1962年,县长蔡
兰圃签发《关于加强沿海荆条保护》的布告。1963年,县人委根据中央有关政策,作
出规定:沿海大片荆条林,权归国有,政府有权分配给附近社队管理,有计划利用,
不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乱砍滥伐。并宣布护林者奖,毁林者罚,公私树木一律保
护,违者从严处理,故意破坏者依法惩处,确保林木正常生长。1965年,《县农业发
展纲要》中规定,加强护林工作,建立林业工作指导站,树立样板,抓典型,鼓励先
进。1967年10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建立县、社、队3级护林组织,健全护林制度,分发200枚“护林员”胸章,取消鲜木
交易市场,严禁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
1979年5月,县林业局、公安局、工商局联合下文,组织基层单位,各负其责,
进一步加强护林和市场管理。1981年3月,县政府通报了有关公社的毁林情况,并制
止有关单位擅自收购纤维板原料的做法。1982年,全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6项规定,毁林现象得到控制。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对林木的乱砍滥伐基本制止。
森林防火孤岛地区自有移民迁入,自然林就存在着严重的火灾威胁。四、五十年
代,火灾每年均有发生。1950年,该区域被列为省森林防火重点区域。
1951年冬~1952年春,孤岛地区烧毁幼林67万株。1952年3月,省政府发布《为
严防垦利自然林火灾的通知》,规定在每年的春、冬季各级政府把护林防火工作列为
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垦利自然林场内苇草丛生,春冬草枯,最易引火,因此,必须
以主要领导负责,亲自布置,检查督促,把护林防火与农业生产密切结合起来,发动
群众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使之成为群众爱国增产运动的任务之一
。根据省政府的通知,县政府对垦利自然林场重新划分区界,实行分区分段负责制,
在两区交界地段,实行联防办法,并由监察机关检查护林防火工作的执行情况。国营
孤岛林场建立后,为了有效地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在双义和设南林站,在胜
合村设东林站,在生产村设西林站,在柳子桥北设北林站,分片划段,明确护林防火
的责任。在二十一户北的老孙屋子设检查站,检查进岛人员,一律不准将火种带入林
区。同时在孤岛林场场部(建林村北)筑一望塔,以及时观察有无火情,做到及时发
现及时扑灭。
1959年9月,为防止森林火灾,孤岛野生植物管理指挥部又制定了《孤岛护林防
火守则》,规定孤岛所有一切野生植物要全面保护,加强管理,成熟后,有计划有领
导地统一组织收割,凡入林区开荒和进行林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携带烟火
,不准随便吸烟、安灶、弄火,以防引起火灾,如若违犯,依法惩处。《守则》实施
后,火灾现象有所减少。
1982年,垦利县孤岛林场筹建时,设计以240亩为一方,方间留出10米宽隔离带
,以防火灾。同时在株行距的设计上,注意到尽早促使林地的郁闭,使地面杂草难以
生产,减少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