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林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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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8月,垦利县成立农林局,当时林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沿海自然植被

1953年,县政府发布《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本着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谁种谁有、多种多有”的林业政策,采取“自愿
互利、公平合理、以劳取酬”的方式,开展群众性造林、育苗、护林、护滩工作,营
造用材林与防风固沙林,并依据条件营造经济林,号召群众隙地植树,以逐步达到当
地木材自给与调节气候、保护农业生产的目的。1954年,依靠互助合作,进行育苗、
造林工作。全县成立9个农村综合性合作社,有218户参加;42个综合性农村互助组,
有412人参加。群众造林321.8亩,劳改农场造林398.8亩。
1955年,林业工作的重点是“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结合造林工作,开展农业增产
运动”,“积极发展林业互助合作组织,使林业与农业一道,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有
条件的合作社,要通过林业生产组织为综合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年,全县造林
1224.7亩(河务局54亩),其中防护林251.5亩,用材林937.2亩,“四旁
”植树1.66万株。年底,农林合作社235户,农林互助组810人。
1958年,在原有高级社的基础上,并村合社,大办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提倡“
一大二公”,平调风横行,林木权属混乱,群众植树积极性受到挫伤。1961年6月,
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
展林业的七项规定,确定和保障了林业的所有权。1962年,县人委对发展林业作了明
确规定,房前屋后、村内湾边、路旁植树,谁种谁有,自留地内种树,归社员个人所
有,田间树木归生产队所有。这些政策调动了群众的植树积极性,造林由1961年69亩
增长到1231亩。
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垦利县林业建设方针是:“以生产队和社员植树、造
林、护林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同时并举”,以发展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为主
,与发展经济林木同时并举,封闭宜林滩地,以利育林。其任务是大力发展封滩育林
,切实加强现有林木的保护,积极提高植树造林的质量,加快开发速度,进一步抓好
采种,育苗,努力提高苹果产量,弥补桑蚕的空白。1965年,永安、郝家等公社兴建
果园,1966~1967年,实行国社合营造林,1968~1970年,虹吸沟、六干渠的林带营
造,广利河、广蒲沟的绿化及新安公社果园的建设,均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
略方针和“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号召,1971~1972年,进行了十八户
淤区的林网建设及郝家水利配套片的林带建设;1973~1974年,进行卫东河成片造林

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继续贯彻落实“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
”的指示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绿化上“纲要”,人均乔木100株
,灌木100墩。林业生产“坚持以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林业工作的
重点是:“五七”灌区林带配套规划及实施,十八户淤区固沙林工程扩建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林业生产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组织好全县
的沙区规划,确定林业一条线(黄河大堤)、三大片样板(南展、十八户和“五七”片
)及孤北用材林基地为重点的林业生产建设;另一方面以承包方式积极鼓励群众植树
造林。1981~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
定及省政府关于保护林业、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全县颁发《林权证》,规定在划定
的土地范围内,只准种树,不准他用。划定的土地归持证者长期使用,现有和今后栽
植的树木归己所有,允许继承,受法律保护。1984年1月,县政府下达《关于推行几
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9月,根据中央(84)1号、3号文件及省政府关于
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县政府下达了实施意见,规定集体的荒地及闲散地
必须植树,不得挪作它用,承包给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农民。村内的隙地和房前屋后,
结合新村规划,就近安排到户种植树木,谁种谁有;田间营造的林带、林网和林粮间
作,可分段划片投标包拨到户或组,限期栽树,谁种谁有;国营林场和苗圃,都要积
极进行改革,承包给职工家庭或个人经营。当年育苗3398.2亩,植树2845亩。1
985年,林业政策进一步放宽,全县植树714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