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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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管理垦利县渔政管理工作于建国后才得以开展。50年代中期,渔政管理开始
执行国家水产总局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对渔民开展宣传教育,保
护水产资源,实行禁渔区、禁渔期的有关规定。1964年10月后,垦利县贯彻执行国务
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在禁渔期内,严禁任何集体
和个人渔船进入禁渔区内捕捞。每年内,渔政人员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海上巡回检
查十几次,一经查出违犯渔规渔法的事件,即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1975年,县财
政拨款7000元,建造12马力小型机船1艘,专事渔政管理。1977年,建造100马力“渔
业生产指导船”1艘,配备船长1人,船员数人。是年,在监督禁渔期执行情况的同时
,对1500件渔网进行网目检测,给80只渔船办理船只签发手续。对违犯渔政管理规定
的渔船、网具,据情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没收渔货、网具和处以罚款,并限期更换
或补办有关手续。
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垦利县根据有关内容对网
具进行清理登记。1981年2月,开展全县网具普查,登记编号,钳以铅印,以资识别
,防止错乱。为使这项工作纳入正轨,此后几年均进行检查,抽查。对新增、更换的
网具,按规定补办打印标记。至1985年,全县编号标记的各种网具3500件。
1980年7月,垦利县执行山东省水产局转发的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出海渔船执行渔
业许可证的规定,对经检验合格的机动与非机动渔船,以每只船为单位,核发渔业许
可证,无证渔船一律不准从事渔业生产。是年,共核发机动船证58份,核发非机动船
证120份。对外地跨界作业的渔船150只,也进行了严格的渔业许可证审定。1983年,
根据山东省水产局鲁渔管字(83)14号通知要求,换发新的渔业许可证,共核发机动船
52份,非机动船140份,新渔业许可证自1984年1月1日执行。在换发新证的同时,建
立渔船卡片管理制度,渔船出卖转让,由水产局渔政办理手续。
渔船检验根据山东省政府1954年颁布的《山东省渔业权登记暂行办法》中关于对
海上作业渔船进行检验和作业技术监督的要求,垦利县于1954年下半年开始对海上作
业渔船办理登记发证,但未进行船体检验。是年,登记发证的渔船220只。1963年,
有2只机动船报请烟台船检处检验合格,并发给证书,其余渔船由本县水产科进行检
验发证。1966年后,渔船检验工作停顿。1973年,水产局渔业技术推广站重新开展渔
船检验工作。1974年后,水产局组织力量,对全县渔船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验,船检
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出海。至1985年,全县共对52只机动船,140只非机动船进行检
验,其中合格发证的185只。
安全生产为提高船员业务素质,1958年后,垦利县每年均举办船员培训班1~2次
,并对五等船员进行考试发证。至1985年,经培训并考试及格的五等船员85人;经上
级业务部门考试及格的四等船员18人。1954年7月,建立垦利县暴风警报站。警报站
测到5级以上大风,或测到能见度低于1000米的海雾时,于24小时内通知水产部门,
由水产部门通知海上作业船只,做好防风、防雨、防雾的准备工作,提前采取防范措
施,保证安全。警报站还对渔民进行相信科学、破除迷信的教育,从而有效地减少海
损事故。1955年后,渔业生产合作社、作业队和各渔船都制定了安全生产守则和安全
生产操作规则,形成社、队、船三级安全生产网络。1959年后,从县水产部门,到公
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或渔船),层层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各渔船增设1名安全管理
员,配备收音机、救生圈、灭火机、水桶、斧等安全器械。1961年开始使用救生衣1
5件,救生圈6个;1980年开始配备对讲机4对,电台4部。至1985年,全县渔船使用电
台2部,对讲机10对,救生圈350个,救生衣450件。
水产品市场管理建国前后,垦利县对渔货市场未进行管理,水产品由市场自由购
销。1953年4月后,国家通过下达收购计划,对部分水产品实行按计划统一收购,但
绝大部分水产品仍属自由购销。1956年3月撤销垦利县建制前,垦利县计划收购的水
产品全部按国家牌价。1961年5月后,按省人委指示,对黄花、带鱼、鲐鱼、鲅鱼、
黄鲈古、墨鱼、对虾、海米、虾皮等经济鱼类实行派购,垦利县派购的比例,按
包产计划的70~75%,包产计划超额部分,实行协商收购,但超收比例不超过超产部
分的40%。在实行派购的同时,垦利县按有关规定,针对当时生活、生产物质匮乏的
状况,对于渔民交售水产品,以胶鞋、香烟进行奖售。1962年,垦利县对经济鱼类按
上级下达的任务实行派购,派购比例按包产计划的30%;奖售物资有胶鞋、香烟,又
增加棕麻、桐油等渔需物资及白酒、粮食、布票等生活物资;1963年再次提高奖售标
准。1964年12月后,水产品派购比例提高,垦利县按省水产局指示精神,将对虾收购
比例定为100%,经济鱼类为85%,海珍品90%。是年,社会副食品供应情况逐步好
转,除对虾保留奖售办法以外,其他水产品奖售办法取消。
1979年5月,垦利县对水产品实行派购、议购相结合的政策,派购比例为60%,
其余实行议购议销。1981年7月,除对虾仍实行全额派购以外,大黄鱼、小黄鱼、带
鱼、墨鱼、鲅鱼、鳓鱼、鳗鱼、鲱鱼、虾皮、海米、海蛰、海参、干贝等20种二类产
品实行“派六议四”政策,即对包产计划产量的60%实行派购,40%实行议购。对于
三类产品和已完成派购的二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83年,垦利县将二类海产品由
1981年的21个品种,减少到13个品种,除对虾实行全额派购以外,其余12种仍实行“
派六议四”。为保证派购任务的完成,垦利县按上级指示实行“鱼物挂钩”政策,自
1984年起,从用于集体渔业的平价柴油指标中,抽出30%用于派购奖售。1984年10月
,除对虾外,所有水产品一律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水产品一律放开,全部实行议
购议销。垦利县水产公司部分年份水产品收购情况见表16-3。
部分年份水产品收购表
表16-3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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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品种 │
│ ├──┬──┬──┬──┬──┬──┤
│ │鱼类│虾壳│虾皮│蟹类│贝类│虾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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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515 │8 │9 │3 │6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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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613 │6 │15 │2 │7 │515 │
├──┼──┼──┼──┼──┼──┼──┤
│1973│686 │11 │9 │6 │4 │395 │
├──┼──┼──┼──┼──┼──┼──┤
│1974│746 │4 │13 │10 │3 │495 │
├──┼──┼──┼──┼──┼──┼──┤
│1975│786 │4 │19 │9 │8 │615 │
├──┼──┼──┼──┼──┼──┼──┤
│1976│459 │57 │16 │6 │8 │383 │
├──┼──┼──┼──┼──┼──┼──┤
│1977│497 │37 │6 │10 │4 │285 │
├──┼──┼──┼──┼──┼──┼──┤
│1978│409 │20 │6 │16 │15 │485 │
├──┼──┼──┼──┼──┼──┼──┤
│1979│427 │15 │150 │10 │2 │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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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665 │26 │167 │15 │20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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