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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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全县早婚现象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富裕人家,男女多在十几岁就成婚。
但在一些贫苦农家,男子有的直到30岁才能勉强成家,有的无奈采用“转亲”、“换
亲”、“近亲”方式娶妻,个别的甚至终身无力婚娶。婚姻没有自由,多靠父母包办

1950年,新中国颁布《婚姻法》,规定了男、女青年的法定结婚年龄。垦利县开
始进行婚姻登记工作,贯彻婚姻自主,恋爱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1955年以后,青年男女结婚一般能符合法定年龄,并把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作为
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1963年,垦利县开始提倡晚婚。1972年,在西宋公社进行晚婚试点。1973年,垦
利县规定了男、女青年适宜结婚年龄。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垦利县统一规
定“元旦”、“三八”、“五一”、“国庆节”为结婚登记日。
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167353人口中,未婚的3
6784人,其中未婚男性占男性总数的24.35%,未婚女性占女性总数的19.55%
;有配偶的117228人,其中男性占男性总数的70.08%,女性占女性总数的
70.02%;丧偶的12690人,其中男性占男性总数的4.94%,女性占女性总数的
10.29%;离婚的651人,其中男性占男性总数的0.63%,女性占女性总数的
0.14%。1982年,全县1854名初婚人数中,女性平均年龄为21.5岁,男性平
均年龄为23.9岁。
1985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的1746对,非法婚姻45对,离婚36对(其中法院处理
5对),复婚的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