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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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垦区解放后,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征收田赋,并加征田赋附加
,以供军政开支。在体制上还不正规,无统一预算。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县
财政实行“自给自足,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方面集中财力、物力支援前线,同时又
要尽量减轻人民负担。1944年后,渤海行署实行解缴、没收为公和支差制度,收入归
行署,并由行署统一支出和报销,对财政实行比较集中的管理。
建国后,战争时期的财政管理已不适应建设的需要。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
,平衡财政收入,1950年,财政体制实行了高度集中,即中央统收统支体制。县财政
收支纳入国家预算,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拨给,年终节余上交,超支由省
补拨。1953年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财政体制改为中
央、省、县3级管理,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的方针。在具体实行过程中
,垦利财政对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实行“归口包干”,同时对县属各
企业建立了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1958年,县财政实行“固定分成,
调剂分成,以收定支”,按核定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抵支后,不足
由调剂收入补充。1959~1970年,县级财政总额分成按预算的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
比例分成留县,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71~1973年,县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保证
上交,超额分成,节余留用”的办法。1974年后,固定比例分成留县4.5%,超收分
成留县30%。
1980年后,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县财政
的收入上缴和调剂比例确定后,一定5年不变,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在本县的收支
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安排本县财政支出。1985年,在继续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上,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
制。垦利县财政在具体执行中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即中央财政固定收入除外,将
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垦利财政支出挂钩,按5∶5比
例,实行总额分成。
垦区解放前,税收制度不统一,苛捐杂税繁多。1941年解放后,民主政府主要征
收农民公粮(农业税),以解决军队和政府的供给问题,也征收工商各税,但数额有限

1950年1月,国家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县从此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
,除农业税外,当时垦利开征的税种有:工商业税、盐税、货物税、屠宰税、印花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7种。税收制度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58年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其内容是:(1)简化
税种:将工商税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合并为工商
统一税;(2)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同时,还对
征税办法进行简化,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
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的税负,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
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地改进征税办法。1
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经过调整改革,垦利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
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7种。
1973年,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
,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垦利县开征的工商税种有:工
商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5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原有税制作了较大调整改革,并增加一些新税种。1
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为加强对消费基金的控制,还先
后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并将原来的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和盐税。1985年,垦利县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
、城建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盐税、建筑税、奖金税、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教育费附加税、烧油特别税、个人收入调
节税17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