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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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总
体布局。12月,县委决定成立垦利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领导小组,
负责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组织领导。1987年5月7日,垦利县“五讲四
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改建为垦利县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委员会。主要任务
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协调党政群各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关系,
并为县委、县政府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有关依据和参考意见;
检查、督促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了解、掌握全县城乡开展精神文明建
设活动情况, 总结经验, 推广典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
1988年5月13日,县委下发《关于调整县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对人员进行充实调整。1990年5月10日,“垦利县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委员会”,
更名为“垦利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
1993年8月17日,县委、县政府关于《垦利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实施。
依照其精减、调整机构人员的精神,垦利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被精
减,其日常工作并入宣传部。1994年4月15日,县委行文进一步明确:县委宣
传部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996年9月,重新设立垦利县精神
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0月,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
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正确地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
针和重大措施,对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全面部署。12月,县委充实、调整垦利
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时明确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文
明办负责。之后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每年调整一次,人员编制
虽时有时无,但始终有人具体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