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辑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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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88年,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统一
支付。县财政将教育所需经费按月拨给县教育局计财股,然后由计财股按各
学校、各乡镇计划分拨。为弥补国拨教育经费的不足,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
基本需要,1987年,县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
《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按农民年收入的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当年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69.58万元,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3.78万元。1998年,
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97.70万元,城镇教育费附加11.5万元。之后,每年由县
政府下达征收任务,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1988年,县
财政局对各乡镇实行经费包干,除县属学校归县财政直接拨付外,乡镇教育
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管理。 1992年,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下发垦教字〔1992〕
39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调动了各乡
镇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积极性,确保了教育费附加的专款专用。
1995年,推行财税改革。县政府对各乡镇财政管理实行“收入全留,自
收自支”的体制。乡镇教职工工资和教育事业经费由各乡镇负责。对县属学
校人员工资及事业经费也由原来文教事业经费统筹改为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
建费合并,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002年1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各乡镇支付改为
上收到县管理,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管统付,较好地解决了
少数乡镇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同年下半年,全县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取
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统筹拨付。
改革开放后,教育经费筹措渠道不断拓宽,采取广开财源多种措施:坚
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1987年开始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费附加、
人民教育基金;社会捐资、群众集资;开展勤工俭学补充办学经费,收取学
杂费, 增加事业性收入。 1985~1995年,全县干部群众先后为教育捐资集资
2000多万元。
1988年前,小学生每人每学期学杂费2元,初中学杂费2.8元,高中学杂
费3.4元。之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四次调整收费标准。2000年后,收费项目和
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学期杂费为农村40元,城市55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
杂费为农村70元,城市90元;高中生每学期学费为省级重点学校800元,城市
500元,农村300元;住宿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城市70元;借读费小学300
元,初中500元;职业高中学杂费500元;职业中专学杂费800元。2002年,市
物价局等四部门调整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省重点学校学费为每人每学期
850元,城市和市重点学校600元,农村学校400元;择校生另外一次性交费标
准为省重点学校每人10000元,城市和市重点学校8000元,农村学校6000元,
同时,还对住宿费作了详细规定。对学校收取学生学杂费及其他费用使用,
初中、小学基本上用于学校的正常开支,高中学校还用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
1986~2002年, 全县教育经费总投入38970万元。 其中, 财政拨款
32775.1万元,社会集资2361万元,事业性收入3833.9万元。

1986-2002年垦利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表
表20-1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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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备 注 ┃
┃年度│总投入│财政拨款│捐资集资│事业收入├──────┬──────┨
┃ │ │ │ │ │全县财政收入│全县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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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400.5 │370.2 │8 │22.3 │740.3 │14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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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50.3 │412.5 │20.5 │17.3 │1200 │2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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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626.7 │555.3 │48.2 │23.2 │1708.6 │24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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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675.3 │ 601 │50.2 │24.1 │1784.8 │3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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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748.3 │691.1 │32.2 │25.0 │1881.2 │3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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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65.6 │721.4 │20 │24.2 │2125 │3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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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824.3 │790.1 │7.3 │26.9 │2411 │3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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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8.5│853.3 │174.9 │60.3 │2905 │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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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453.3│1229.1 │133.1 │91.1 │4233 │4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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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988 │1608.9 │262.7 │116.4 │5168 │4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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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419.9│2210.9 │14 │195 │6437 │6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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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936.7│2596.7 │153.8 │186.2 │6501 │8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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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3665.1│3088.1 │143.8 │433.2 │7666 │1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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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4036.5│3430.3 │153.4 │452.8 │8379 │1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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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932.4│4019.7 │387.4 │525.3 │8960 │1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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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562.7│4621.9 │357.8 │583 │11788 │13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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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395.9│4974.6 │393.7 │1027.6 │12158 │21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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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8970 │32775.1 │2361 │3833.9 │86045.9 │1196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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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1995年和1996年不含“两基”政府基建投资各1238.3万元和635.1万元。
②2001年和2002年不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资各845万元和504万元。
③教育附加列入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