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志愿兵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3&A=18&rec=9&run=13

1978年3月,国家颁布《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
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批准将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
专业技术兵和骨干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年以上。1998年12月29日,对
《兵役法》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根
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
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3年,
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部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
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当志愿兵转地方后,政府有关部门给
予安排工作。1986~2002年,垦利县共安置志愿兵17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