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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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为主
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一制度既
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
术骨干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后备兵役制度建设。 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新
《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由三年改为二年。为鼓励适龄青年踊跃
报名参军,全县积极提高优抚政策。对当兵前属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
后安排工作,对农业户口义务兵,每年乡镇拨给家属优抚金其金额相当于该
乡镇人均收入水平,并减免其个人义务和提留,有的乡镇还减免其父母义务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