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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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垦利县公证处为副科级行政单位,隶属垦利县司法局。在职3人,
其中主任1人,公证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
务,重点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
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 民主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1988年,经个人申请、群众评议、组织推荐、上级评审,首次任命三级公证
员2人, 四级公证员1人, 公证助理1人。全年共受理各类公证1388件,办结
1307件,是1987年(337件)的3倍,人均办证218件,超额完成市、县分配办
证任务指标。其中,发现违法和不真实合同8件,避免经济损失31万元;帮
助修改完善合同228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288人次;调处合
同纠纷2起。建立常年公证服务点2处(县水产养殖公司、县植物胶厂);协
助县财政局发放周转金460万元,追回沉淀周转金192万元;帮助乡镇法律服
务站(后改为所)培训公证工作人员三期、49人。1989年,开展出门办证、
广开证源活动。至年底,共办理各类公证1553件,人均办证310件,避免和挽
回经济损失42万元,被东营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先进集体”。1990年,
共办理各类公证309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倍多。办证数量全市最多,办证质
量全市最好,被评为全市第一名。
1992年,公证处内部管理普遍实行投诉制度、公证责任和赔偿制度,逐
步实现人员按专业优化组合,分配和实绩、效益挂钩,奖惩按质量确定标准。
同年,一类证占99%,二类证占1%,杜绝了三类证。
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后,垦利县公证处改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关
系不变。同年,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制定“四个不
受理”(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公证处的业务
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公证处的管辖)、“六个不予出”(事项当事
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公证事项的客体和形式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文书内容不完善、文字不准确,
签名、印鉴不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够真实、充分;公证事项未经
审批)制度。全年受理各类公证5416件,办结出证达4628件,是1992年同期
办证量的10倍。同时,通过公证审查,发现违法和不真实合同29件,避免和
挽回经济损失90万元;修改完善合同171件,合同履约率在98%。公证处还在
县人行、县中行、县工商行、县农行、县计生委、乡镇银行营业所及信用社
发展32名公证联络员。1994年,被市司法局记“集体二等功”。1995年,公
证人员发展到5人。
1996年,对公证工作实行主任选举、聘任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改革。全年
办理各类公证1030件,涉及标的额1022万元;帮助当事人追回拖欠款34万元;
审查不真实合同31件, 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0万元,办证合格率达100%。
1997年、1998年,共办理各类公证2940件,为当事人追回拖欠款167万元,避
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37万元。至1999年底,全县共有公证员6名,其中三级公
证员3名,四级公证员2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全年共受理各类公证2300件,
办结2 300件,其中民事公证2099件,经济合同公证201件,收费比上年同期
增长1.4万元。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在99.5%以上。2001年,开始实行“要素
式”公证书试点。2002年,全部实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至2002年底,
垦利县公证处在编在岗人员5人,其中三级公证员3人,四级公证员1人,内
勤人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