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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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 法律服务所 1986~1987年6月,乡镇只设1名司法助理员。
1987年,全县12个乡镇都建立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确立乡镇司法所与法律
服务所“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体制,主要职能是管理乡镇司法行政工作。
1998年,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和东营市司法局“两所”分离工作的部署,胜利
乡、郝家镇、垦利镇3个乡镇的“两所”,实现分离。至1999年12月,全县12
个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分离工作提前完成。全县有司法所、法律服务
所各12个,基层法律服务人员29名。2000年上半年,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的统一部署,撤销原有的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永安乡、胜坨镇组建两处
自收自支的法律服务所。2000年4月,各乡镇成立司法调解中心。2001年,乡
镇建制调整,原有的12个乡镇,撤销合并为5镇、2乡,原有的13个乡镇司法
所(含红光办事处司法所),减少为8个乡镇司法所(含红光办事处司法所)。
2002年4月,县乡机构改革中,将乡镇司法所划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司法
所人员同时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时,明确了各乡镇司法行政专项编
制数:垦利镇3人,胜坨镇3人,郝家镇1人,黄河口镇2人,永安镇2人,董集
乡1人,西宋乡1人,红光办事处1人,共计14个乡镇司法行政编制。
调解组织 1986年,全县结合农村整党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按照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加强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
同年冬,以乡镇为单位,分批对基层调委会主任、纠纷公证处网长、信息员
进行整顿、充实、培训。1991年1月,垦利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
公室(在司法局)。县、乡(镇)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村(居)调委会、村
民调解小组相继成立。 2000年底, 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发展到506个,其中村
(居)级332个,县直企事业单位31个,乡(镇)直企事业单位128个,集贸
市场15个。调解员1828人,其中村(居)、组1156人,县直企事业单位135人,
乡(镇)企事业单位476人,集贸市场61人。2002年4月28日,东营市司法局
在垦利县郝家镇召开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现场会, 推广垦利县村级调解组织
“五个一建设”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