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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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主要在民事、刑事审判方面进行。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1986~1988年,民事庭审改革着重围绕“一个公开、三个为主”进行。
一个公开,即公开审判。三个为主,即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以庭审
调查为主;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以当事人举证为主;
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把关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为主。
1991年,法院把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作为工作重点,运用督促程序及时
审结一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1992~1995年,在探索简易程序应用方面,审理案件实行“一步到位”、
“一步到庭”,重视当事人举证责任及庭审调查、辩论意见,当庭裁决,简
化办案手续,加快办案节奏,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
1995年,法院对告申工作进行改革,实行“立审分离,审监分开”,即
立案与审判监督分离。
1999年,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文书改革,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公开审判为基础,
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审判员职责,提高法官组织法庭举证、
质证、认证的能力,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开展裁判文书改革,增强裁
判文书的说理性和逻辑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2000年,县人民法院建立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立的工作运行机
制,全面实施审判流程管理,设立立案大厅,把立案工作纳入立案庭统一管
理,统一送达,排期开庭。
2001年,进行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放权给审判
长和独任审判员。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1988年,开始探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刑庭在40
天的专项斗争中,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主动联系,
加快办案速度。
1997年,按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27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件。改革的
内容是依法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强化当事人
举证责任,核心是进一步贯彻公开审判原则。1997年1月1日、10月1日,修订
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分别开始实施。1997年10月,根据上级法院
要求,开始用新的审判方式——控辩式审判方式审理刑事案件,当庭举证、
质证、认证,促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