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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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监所检察继续落实“收得下,跑不了,管得住,改造好”的要
求,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做到对在押案犯重新犯罪和反改造
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实行法律监督,认真纠正错案,办理申诉案件。对犯人
开展政治攻势,配合“严打”斗争,教育在押犯人坦白余罪、揭发犯罪。纠
正干警违法行为,正确执行党的改造政策。1987年,加强对被管制、缓刑、
假释、保外就医等罪犯的考察,以及对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案件的处
理。1992年,监所检察严格执行人证查验制度,对全年收押的人犯和投劳、
缓刑、免诉、无罪释放的人犯,个个做到验证到人,人证相符,法律手续齐
全合法。对看守所人犯实行1人1卡管理,对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
同时,对监管干警及公安、检察、司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
以纠正,对监所内安全防范工作不断进行检查监督。1986~1996年,共进行
监管场所安全检查819次,消除各类事故隐患248次,提出检察建议286条,为
在押犯人上法制课154次,个别教育918次。同时,还坚持把监外执行罪犯的
帮教当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完善被免诉人
员和监外执行罪犯各项帮教制度和档案,与他们所在的乡、村共同建立帮教
小组。除平时经常进行帮教外,每年还进行2次集中考察帮教。考察中坚持
做到“四见面”、“开好三个会”。即与监外执行罪犯所在村委或单位领导
见面;与帮教小组成员见面;与所在乡镇派出所见面;与监外执行罪犯本人
见面。开好监外执行罪犯表现情况汇报会;帮教组织成员座谈会;监外执行
罪犯法制教育会。
1997~2002年,共进行监所安全检查600余次,消除隐患30余次,提出检
察建议和纠正违法45次。
2001年,发现一起在保释期间重新犯罪的案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认真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犯单霞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