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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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 垦区行政委员会设司法科,这是垦利县最早的人民司法机构。
1943年初,垦区公安局成立(1943年4月建县后称“垦利县公安局”)。1950
年, 垦利县人民法院成立。 1951年,垦利县人民检察署成立(1955年改称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建国前,垦利县人民公安司法机构的重要任务是
剿匪歼特,保卫解放区的安全。建国后,人民公安司法机构的工作重点转移
到维护社会治安、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方面,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20世纪60年代境内石油开发会战以来,维护
油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成为垦利县公安司法战线的重要任务。
1980年,成立垦利县司法局并开展律师和公证业务。1981年,中共中央
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于1983年和1985年发动两次全国性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大战役,遏制了刑事犯罪高发势头,扭转了社会治安的不良局面。
为加强对全县政法工作的领导, 1984年7月成立中共垦利县委政法委员会;
1991年4月,成立垦利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县
委政法委及县综治委办公室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组织、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展多次“严打”斗争,进行油区治安专
项治理,开展全民普法教育。1997年起,公安系统开展110报警服务,深受广
大群众欢迎。此后,该项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制度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