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辑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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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
庭居民给予差额补助,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1997年11月30日,县
政府颁布《垦利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方案》。11~12月,县
民政局抽调专人深入全县12个乡镇、300多个村庄,组织8次调查,涉及5000
余人,基本核准农村贫困人口数、最低生活标准和需求资金等情况,研究制
定科学实施方案,由县政府行文公布,自1998年1月1日实行。依据实施方案
要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补足粮食250公斤,现金救济
发120元。1998年,全县农村有436户、798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年须发放
救济粮13.25万公斤,折款18.5万元,发放保障金7.7135万元。
1998年6月5日,垦利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统计局联合下发《垦
利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26日,县政府召开城市最低生
活保障工作会议。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县城130多个单位和城区周围5个农转非
村875户居民调查模底、经审核,计有19户53人被列入首批保障范围。其中,
社会救济对象1户3人,无业人员5户11人;职工遗属3户7人;失业人员10户32
人,从7月1日起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垦利县实际情况,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每人每月发120元。全年投放生活保障金1.5万
元。1999年,全县农村有628户826人享受保障,发放救济粮13.5万公斤,保
障金4万元;城镇有21户61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保障金3.6万元。2000
年, 全县农村有858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发放保障金10.29万元, 救济粮
14.98万公斤;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26户,74人,发放保障金
7.1万元。 2001年,全县农村有863人享受最低保障,保障金由原来每人每年
120元增至20 0元(市拨80元),发放保障金10.35万元,救济粮15.107余万
公斤;城市有30户,75人享受最低保障制度,保障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
增至130元,共发放保障金8万余元。2002年,农村有673户,1066人享受最低
保障制度,发放保障金20余万元,救济粮20余万公斤;城市居民55户,132人
享受低保制度,保障金增至每人每月150元,共发放保障金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