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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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始,拥军优属工作主要是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共建,三
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优抚,革命伤残、复员退伍
军人优待,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志愿兵、立功受奖及城乡退伍义务兵的接
收安置等项工作。
拥军工作 垦利县有人武部、武警中队、边防大队、黄河口边防站、
新安边防站、消防大队等6个驻垦军警单位,另有军休所、烈士陵园2个优抚
事业单位。
垦利县具有几十年的拥军光荣传统,1986年,为鼓励参加对越自卫反击
战的将士保家卫国,全县向老山前线写慰问信1000余封、献锦旗1面。青少年
学生、人民群众、社会团体自动组织拥军支前活动,向前方将士寄去大批地
方特产、衣物用品、慰问品及现金。
1989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县人武部、县妇联、县民政局决定在全
县范围内开展“为军人好妻子挂奖章”活动,为11名“军人好妻子”颁发荣
誉证书。1990年,对26名以国家利益为重,承受种种困难,甘愿奉献,支持
儿子安心服役的军人母亲授予“军人好母亲”称号。
1995年5月,为配合部队开展“双争”活动,县政府做出决定,对在部队
服役的垦利籍士兵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5%。
1996年,“八一”建军节前夕,民政局制作150个“拥军优属”、“军人
优先”等拥军标语牌赠送到县城车站、商店、银行、邮电等四家窗口单位悬
挂展示,教育群众不忘拥军。1997年1月,县政府拨专款12000元,在县城和
各乡镇制作“双拥共建”标志语牌,营造双拥氛围。1998年,在县城安置20
块不锈钢“双拥共建”标志语牌。1999年,由民政局协调筹措资金15万元,
垦利县建起高标准的3块永久性“双拥”共建牌,时时刻刻启示人们饮水思
源不忘拥军。各乡镇仿效制作2~3块永久性“双拥”标志牌,拥军气氛遍及
垦利县城乡。
1999年7月29日,县政府转发《“爱心献功臣”活动方案》,规定落实十
件实事,把全县“双拥”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县民政局协调安排48个经济
基础较好的县直单位,分别与人武部、武警中队、边防哨所、军休所、烈士
陵园结成共建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1999年“八一”期间,
由结对单位投资8万元,为驻垦军警单位添置洗衣机、电冰箱、放像机、空
调、电话等。2001年、2002年,县政府先后拨出专款35万元,解决县人武部
的办公和训练基地建设问题;拨出45万元改善新安边防站、黄河口边防站办
公条件;拨出270万元帮助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建起办公楼。
优抚工作为做好优抚工作,垦利县制定《关于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
的几项规定》,落实优抚政策,改进优待办法,普遍实行乡、镇统筹优待,
年底兑现完结的办法。每户军属每年400~500元,烈属200~300元,其他优抚
对象也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长。1992年10月17日,县政府颁布《垦利
县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办法》,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基础上,还可享有群众优待,并超过本乡镇上年度人
均纯收入水平。 1991~1993年, 全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户均450元。
1994年,县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优抚政策的落实意见》,各乡、
镇于1995年制定优抚对象优待办法,并把它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对在部队立
一、 二、 三等功者,分别由县、乡、村分别召开庆功会,依次发给500元、
300元和100元的奖金;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垦利籍战士增发当年优待
金5%作为奖励。5月,为配合部队开展“双争”活动,县政府作出决定,对
在部队服役的垦利籍士兵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
5%。垦利县三属病的抚恤金由原来每月60元,提高到70元。同年,城镇户口
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原来的400元增加到700元。1996年,全县有5个乡
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1000元。其中,胜坨镇1500元,高盖镇1400元。1998
年,全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增至900元。同年,县里拨专款为850名符合
条件的优抚对象提高定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
定,1999年1月1日起,全县867名重点优抚对象提高抚恤定补标准,在乡复员
军人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全县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增加
到800元,胜坨镇为3300元。
1999年12月23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垦利县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
实施方案》。2000年11月21日,县政府印发《批转〈垦利县民政局关于建立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报告〉的通知》,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
准自2001年1月执行。为解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难问题,采取县、乡分
担的办法, 先后投入资金15万元, 为农村各类优抚对象建设维修房126间。
2002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县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优待工
作意见,确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额全县平均2800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
每年800元,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革命伤残
军人年优待金不低于8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年优待金不低于700元,带病回
乡退伍军人年优待金300元。
县委、县政府把每年“一月”、“八月”定为双拥活动月。每逢春节、
“八一”建军节,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组团走访慰问烈军属、在乡复员军人、
伤残退伍军人和驻垦“军警”单位。举办联欢会,召开座谈会,畅谈军民鱼
水情,同商共建大计。1986~2002年,累计组团走访慰问26413户次,发送慰
问品价值265万元、 人民币159万余元。 至2002年底, 全县有重点优抚对象
1614人,其中烈属172人,军属387人,伤残军人276人,复员军人590人,带
病回乡退伍军人189人。
烈士褒扬 每年清明节,垦利县及市直、油田广大干部职工青年学生,
聚集垦利县烈士陵园,为先烈举行悼念活动,缅怀先烈业绩,聆听烈士事迹
介绍,激发革命热情。同时,每年县政府组织人员走访烈士家属,以示慰问。
1986~2002年,累计200多个单位次,46.5万人次参加扫墓纪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