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辑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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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8日,《垦利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34家
企业1654人参加此项保险,收缴医疗统筹基金66318.28元。由于医疗费用上
不封顶, 按照《暂行办法》 计算,需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高达
159458.39元。医疗统筹基金超支近10万元。1997年6月16日,垦利县人民政
府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医疗保险
基金的使用作了上限规定:暂以3万元为最高支付限额,超出3万元以上部分
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另行确定报销比例。 1997年,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增加到
39家,职工3400人,收缴医疗统筹基金204817元,支付医疗费用189800元,
收支基本平衡。1998年,国家相继颁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垦利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2001年7月,成立垦利县医疗保险事业处,编制5人,负责全县辖区内所有机
关、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营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
全县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药费。2002年7月3日,
县政府印发垦政发〔2002〕33号文件关于印发《垦利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单位缴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医保
处统一管理使用,统筹金负责报销职工住院费用,个人帐户负责支出职工门
诊费用。2002年底,全县共参保7700人,收缴基金320万元,结余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