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辑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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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起,待业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待
业保险金的筹集实行由国家和企业合理负担,以企业承担为主的原则,其筹
集标准:国营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交纳,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缴纳。缴纳办法:按月采取同城
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待业保险金的使用分为待业救济金、医疗费、医疗补
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离退休金、专业训练费、扶持生产自
救费、手续费十项。收缴覆盖全县的国营、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
单位。1993年后对待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基数作了调整,由按标准工资额的1%
改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金,企业缴纳最多不得超过1%。待业保
险金的收缴、 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
1996年,调整失业救济金标准,失业职工的救济金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每
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8月,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标准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救济期限不变,失业救济金月不足
120元的按120元发放。1998年8月,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将失业保险费的
缴费比例由原来按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单位单方负担改为单位和职
工共同负担,其中个人1%,单位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变。基金纳入
同级财政专户管理。1999年,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由国有、集体企业、机关
事业和社会团体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2000
年,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有4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相继解散或关闭和破
产,给失业保险的征缴工作带来一定难度。2001年,向县印刷厂89名、市二
棉585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56万元。2001年10月起,失业保险金由每人
每月180元增长到每人每月235元,失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12元/月/人(占失
业金的5%)随失业金发放。2002年,是有史以来收缴失业保险费最多的一年,
也是垦利县失业职工最多的一年,全年共向15家企业的808名职工发放失业金
190万元、医疗补助金8万元、支付失业职工培训费13万元。基金结余54万元。
1986~2002年,累计收缴失业保险(1995年前为待业保险金)505.6万余元,
使用失业保险金526.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