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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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成立,隶属县人事局,其
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令、规定,制定机关事业
单位投保职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投保职工社会保险基金
筹集、存储、转移并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
件办理投保人员退休、退职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投保职工
养老金的预算、决算。同时,依法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稽查。1994年12月25日,接收由县劳动保险处代收的各机
关事业单位的1520名合同制工人、 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制干部养老金,计
2832006元,并由各单位继续向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缴纳,其
他身份工作人员尚未开展,同时建立“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
基金专户”。1995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月收40万
元。5月24日,垦利县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为24%(单位22%,个人2%),
10月,原由单位各自管理的286名离、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保险处负责,由其发放离、退休费,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至此垦利县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全面启动。1997年3月,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
组织318名退休干部集中进行健康查体,通过体检,对退休人员的健康起到
一定预防和治疗的作用。1998年1月,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由24%调整为13%(单位11%, 个人2%) 。 1995~1998年,累计收缴养老金
2817万元,利息收入206万元,合计收入3023万元;支出2797万元;结余226
万元。1999年2月24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调为18%(单位16
%,个人2%),自1999年1月实行。1999年6月,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
险事业处由县人事局移交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当年为全县800名离、
退休人员和440名遗属补助人员发放离、退休费和遗属补助费840万元。2000
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
度》,并实现了成功过渡。同年3月13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上调为20%(单位18%,个人2%),自2000年1月实行。8月25日,出台《垦
利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方案》,县直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自10月起,养
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局代扣后,直接转入“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按市政府要求,12月,完成“国营黄河农场”教
育系统21人、卫生系统51人、“市畜禽良种场”教育系统21人的养老保险关
系移交接续工作。2001年4月18日,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农业户口月补
助78元,非农业户口月补助130元。2002年,为503名老干部发放1~4月“住房
补贴”50万元,收缴养老金1555万元;发放离、退休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1605万元,发放率达100%。1994~2002年,累计收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7384万元,累计支出离退休费和遗属补助费6460万元。

1994年-2002年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表
表16-12 单位: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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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投保人数│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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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30 │444 │ 0 │44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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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5209 │605 │119 │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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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5661 │654 │512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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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6135 │804 │567 │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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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6110 │622 │505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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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6100 │509 │840 │-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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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6600 │829 │968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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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6625 │1362 │134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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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680 │1555 │1605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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